冀國稅外函[1997]21號
頒布時間:1997-12-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的通知》(國稅函[1997]55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的通知
國稅函[1997]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已于1997年10月7日在新西蘭首都惠靈頓正式簽署。該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還有待雙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執行。現將該議定書文本印發給你們,請做好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1997年10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的第二個議定書
關于1986年9月16日在惠靈頓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同意下列規定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第一條
取消協定第二條第一款,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本協定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以下簡稱“中國稅收”)
(二)在新西蘭:
所得稅。
(以下簡稱“新西蘭稅收”)。
第二條
取消協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十)“主管當局”一語,在中國方面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代表;在新西蘭方面是指國內收入局局長或其授權的代表。“
第三條
一、取消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由下列條款代替: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以及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二、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三)項和第(四)項應分別為第(二)項和第(三)項。
第四條
一、雖有協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新西蘭居民從中國取得的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所得,下列情況不應享受該款的優惠規定:
(一)任何人為其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以利用協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優惠為目的而做出的違背該款精神與宗旨的安排;或
(二)任何既不是新西蘭居民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的人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受益。
二、新西蘭主管當局對每一案例實施上述措施前,應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主管當局進行協商。
第五條
一、本議定書第一條和第三條應適用于1991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二、本議定書第二條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適用。
三、本議定書第四條適用于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的次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第六條
一、締約任何一方應通知對方已完成使本議定書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
二、本議定書應自本條第一款所指的后一個通知發出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本議定書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在惠靈頓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簽訂。
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新西蘭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法光 唐·麥金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