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外發[1997]24號
頒布時間:1997-05-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近幾年,我省外商投資企業虧損戶逐年增多,到1996年底虧損面高達81. 48%,據調查,除因原材料價格上漲,成本提高。產品質量、銷路打不開等客觀因素外,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避稅,也是形成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如不有效遏制,就會從根本上動搖公平稅負的原則。因此必須開展反避稅工作,并要抓出成效來,現就開展反避稅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思想上提高對反避稅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首先要認識到避稅行為的危害,它不僅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損害我國稅收權益。而且虛虧使一些外商產生了在我國投資無利可圖的假象,不利于我國引進外資。所以,開展反避稅工作十分必要。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公平競爭,為外商創造更加良好的投資環境。因此,我們要深刻認識反避稅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艱巨性,把反避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充實稽查力量,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領導。
反避稅工作政策性、技術性較強,難度大,是一項細致復雜的工作,為加強對反避稅工作的領導,成立省反避稅領導小組,省同李真副局長任組長,涉外處張年裕處長任副組長,各市的主管局長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省局涉外處,涉外處副處長賈金橋為主任。各市局都要在涉外分局設立反避稅工作小組,確定專職反避稅人員,人數不得少于3人,人員從涉外分局內部調劑。選配人員的標準:懂西方會計,會稽查;具有國際稅收和國際貿易基礎知識;會外語;有分析能力;能吃苦耐勞。
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反避稅人員的業務素質。
反避稅人員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工作的成敗。為此:
1.組織培訓。
1)認真學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關于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等文件;
2)國際轉L亡定價方法及對策;
3)學習反避稅典型案例。
2.組織反避稅人員到從事該項工作做得好的廣東、福建等省市學習考察。要通過學習、討論、剖析案例,掌握外商避稅手法,明確反避稅工作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今年,我們的反避稅工作要從探索階段向實戰階段邁進,一定要抓出成效來。
四、轉讓定價調整的具體步驟。
1.強化企業申報制度。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要求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
2.做好關聯企業的認定工作。關聯企業認定是轉讓定價調整的前提條 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規定,對關聯企業的判定標準有八條 ,在實際工作中,應著重從投資、原材料以及產品銷售入手,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投資、原材料、產品銷售方面有聯系的,都要求企業復印有關會計憑證和原始單據,確保認定無誤。
3.調查審計對象的選擇。篩選確重點調查審計的原則是:
1)長虧不倒戶。特別是原材料進口或產品出口的虧損企業;
2)跳躍性盈利企業;
3)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
4)稅收優惠期盈利波動較大企業;
5)企業內外銷兼有而又有利潤(內銷盈利而外銷虧損)的企業;
選擇方法是:
1)對所有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指標(進銷商品價格、銷售或勞務收入、成本費用)進行與本企業歷史情況和同行業的情況進行分析比較;
2)掌握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情況,同時內查外調收集價格信息等。
4.調查審計。調整對象確定后,對企業與其關聯企業間業務住來的不同項目進行詳細調查、審計工作,采用案頭審計與現場審計結合。要注重從企業開辦期到審計期間的總體盈虧情況,找出疑問點,要求企業作詳盡的解釋,對企業主要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嚴重虧損又無法向稅務人員解釋的,要求企業在60天內向稅務機關提供原材料廠家發票和再銷售價格,在企業舉證期間,要派人深入企業,進行現場審計專題調查,審核憑證和購銷合同等有關資料,對企業生產的主要產品進行數據測算,計算產品單位成本,并詳細查明虧損原因與產品定價是否有關。
5.調整方法的選用。在審計的基礎上,根據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情況。選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并考慮相關因素。
6.與納稅人談判協商,力求雙方取得共識。認真做好談判準備工作,以應付對方可能提出的各種問題。
7.發出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通知書,組織稅款入庫。
五、一九九七年反避稅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6月份,要根據企業上報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的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向其發出提供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有關具體資料的通知,要求企業在通知發出60天內提供。
(二)8月份,要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具體資料進行重點分析,確定企業是否有轉讓定價行為。
(三)9-11三個月,選用調整方法,并與納稅人協商確定后,發出應納稅所得額通知書進行調整,調整戶數百家莊、保定、唐山、秦皇島、滄州和廓坊不得少于3戶,其他市不得少于2戶。
(四)各地要認真做好反避稅工作總結,并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上報省局,同時附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