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5-1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分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下發的《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編表說明)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通知要求執行。后附各表,請按原樣復印(不要擴大或縮小),考慮到今后仍要修改,請不要多印,以免浪費。
另外,各地請將負責報表人員的基本情況于12月15日前報省國稅稽查分局。
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管理司關于下發《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編表說明〉》的通知
國稅征函[1995]011號 1995年7月26日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中規定的表一、表二、表三的編表說明下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表一、表二、表三做了部分修改。其中:
(一)表一增加了“稅務機構人員總數”,刪除了縱欄內的“其他”,行次由原來的28行增加到29行,備注內增加了補充資料。
(二)表二增加了“避稅”違法行為,內容有:戶數、原報金額、調整后金額、調增金額、調減金額、應補稅額、實際入庫額;同時還增加了“沒收非法所得”,行次由原來的89行增加到111行,表二(5)附列資料中增加了對“大要案件統計分析資料”。
(三)表三在“阻止出境”欄內增加了“欠繳稅款”,行次由原來的34行增加到36行。
(四)表二和表三的經濟性質按照國家統計局的口徑進行了新的調整,由原來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涉外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調整為“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體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華僑、港澳臺投資經濟、其他經濟、無證戶”。
(五)表二由原來的表二(1)、(2)、(3)、(4)調整到表二(1)、(2)、(3)、(4)、(5)。
具體式樣參見附件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
二、此通知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含一九九五年年報)
附件:《編表說明》
表一、表二(1)、(2)、(3)、(4)、(5)、表三(1)、(2)(略)
編表說明
一、稅務稽查機構人員情況統計表(表一)。
1、稅務機構總數(個)是指本省(地、市、縣、區)所設的稅務機關總數。它包括省、地、市一級所設的直屬分局,并填寫在相應的級次內。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應填寫在地(市)欄次內;又如:河北省石家莊市國家稅務局直屬一分局、應填寫在縣(市、區)欄次內。縣(區)一級所設的稅務所、征收所、征收分局等均不在此統計口徑之內。
2、稅務機構人員總數是指本省(地、市、縣、區)所設的稅務機關配制的在編全部人員總數(正式人員),不包括稅務機關聘用的常年從事稅收征管工作的協稅員、助征員、代征員、護稅員和臨時人員。
3、稅務稽查機構數(個)是指本轄區稅務機關中所設的稅務稽查機構總數。它包括省、地(市)、縣(區)一級稅務機關所設的稽查分局并按照稅務機構總數的對應關系填寫在相應的級次內。不包括縣、區一級稅務機關機構內二分離、三分離所設立的檢查科(股)以及稅務所設的檢查組(上述數據統計在“補充資料”內)。此欄用以比較稅務稽查機構占稅務機構的比例,分析稅務稽查機構的建設情況。
4、人員配制是指本轄區稅務機關中所設的稅務稽查機構人員配制情況。此欄用以比較稅務稽查機構人員配制占稅務機關人員配制的百分比,分析稅務稽查機構人員配制情況。
5、政治面貌、文化結構、技術職稱、年齡結構、稅務稽查機構裝備情況均是指本轄區稅務機關中所設的稅務稽查機構人員配制和裝備的上述有關情況。
6、邏輯關系:
(1)、4行=5行+6行
(2)、7行+8行≤4行
(3)、9行+10行+11行+12行≤4行
(4)、13行+14行+15行+16行≤4行
(5)、17行+18行+19行+20行=4行
二、稅務稽查機構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情況統計表(表二)。
1、納稅總戶數是指本轄區內本稅務機關所管轄的全部納稅戶數。
2、檢查戶數是指本轄區內稅務稽查機構所檢查的納稅人的戶數(戶次)。此欄用以分析比較稅務稽查機構所檢查的納稅戶數占本轄區內本稅務機關所管轄的納稅總戶數的百分比。
3、有問題戶數(戶次)是指本轄區內稅務稽查機構所檢查的納稅戶數中有問題的戶數。邏輯關系:2行≥4行,3行≥5行。此欄用以分析比較稅務稽查機構檢查出有問題的戶數占被檢查戶數的百分比以及占納稅總戶數的百分比。
4、結案戶數(戶次)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戶數中有問題的戶數并已處理完畢的結案戶數。邏輯關系:本期結案戶數或累計結案戶數有何能大于、等于、小于本期有問題戶數或累計有問題戶數。此欄用以分析比較結案戶數占有問題戶數的百分比。
5、被查戶應納稅額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戶認定其所應交納的各項稅額總計。此欄用以分析比較被查戶應納稅額與應補稅額之間的比例關系。
6、應補稅額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戶后應補交的稅額總計。
7、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滯納金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人,發現其有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而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的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加收的滯納金。
8、實際入庫額合計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人后,該納稅人實際補交入庫的稅額、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滯納金的總計。其中:稅款是指稅務稽查機構檢查納稅人后,該納稅人實際補交入庫的稅額總計。此欄用以分析比較實際入庫額與應補稅額、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滯納金之間的比例。
9、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10、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11、騙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12、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行為。
13、發票違法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盜竊、販運、窩藏、虛開、代開、涂改、大頭小尾、轉借、轉讓、私自印制、借用他人發票的行為以及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行為、未按照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行為和其他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
14、檢查戶數、有問題戶數、結案戶數均按戶農填報;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避稅、發票違法、其他戶數的統計口徑均按被查戶涉及的多種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分別填報。邏輯關系:結案戶數≤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避稅+發票違法+其他的戶數。
15、附列資料。
(1)、上期移案;是指上期稅務稽查機構已經立案但尚未查結的案件數,移送到本期來處理。即本期的存案件數等于下期的移案件數。
(2)、本期立案。是指本期稅務稽查機構立案查處的案件數。
(3)、本期結案:是指立案查處的案件本期內稅務稽查機構已經查結,并已做了行政處罰處理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4)、本期存案。是指立案查處的案件本期內稅務稽查機構尚未查結。
(5)、邏輯關系:上期移案件數+本期立案件數-本期結案件數=本期存案件數。
(6)、本期追繳下級稅務機關未上報欠稅:是指上級稅務機關追繳下級稅務機關未上報的欠稅。
16、邏輯關系。
(1)、1行≥2行
(2)、1行≥或〈3行
(3)、2行≥4行
(4)、3行≥5行
(5)、4行≥或〈6行
(6)、5行≥或<7行
(7)、6行≤24行+36行+48行+60行+72行+86行+96行
(8)、7行≤25行+37行+49行+61行+73行+87行+97行
(9)、8行≥10行
(10)、9行≥11行
(1)、10行=26行+38行+50行+62行+82行+98行
(12)、11行=27行+39行+51行+63行+83行+99行
(13)、12行=28行+40行+52行+64行+88行+100行
(14)、13行=29行+41行+53行+65行+89行+101行
(15)、14行=90行+102行
(16)、15行=91行+103行
(17)、16行=104行
(18)、17行=105行
(19)、18行=30行+42行+54行+66行+82行+92行+106行
(20)、19行=31行+43行+55行+67行+83行+93行+107行
(21)、20行=32行+44行+56行+68行+84行+94行+108行
(22)、21行=33行+45行+57行+69行+85行+95行+109行
(23)、22行=34行+46行+58行+70行+84行+110行
(24)、23行=35行+47行+59行+71行+85行+111行
(25)、18行=10行+12行+14行+16行
(26)、19行=11行+13行+15行+17行
(27)、18行≥或<20行
(28)、19行≥或<21行
(29)、20行≥22行
(30)、21行≥23行
(31)、10行≥或<22行
(32)、11行≥或<23行
(33)、30行=26行+28行
(34)、31行=27行+29行
(35)、30行≥或<32行
(36)、31行≥或<33行
(37)、32行≥34行
(38)、33行≥35行
(39)、26行≥或<34行
(40)、27行≥或<35行
(41)、 42行=38行+40行
(42)、43行=39行+41行
(43)、42行≥或<44行
(44)、43行≥或<45行
(45)、44行≥46行
(46)、45行≥47行
(47)、38行≥或<46行
(48)、39行≥或<47行
(49)、54行=50行+52行
(50)、55行=51行+53行
(51)、54行≥或<56行
(52)、55行≥或<57行
(53)、56行≥58行
(54)、57行≥59行
(55)、50行≥或<58行
(56)、51行≥或<59行
(57)、66行=62行+64行
(58)、67行=63行+65行
(59)、66行≥或<68行
(60)、67行≥或<69行
(61)、68行≥70行
(62)、69行≥71行
(63)、62行≥或<70行
(64)、63行≥或<71行
(65)、92行=88行+90行
(66)、93行=89行+91行
(67)、92行≥或<94行
(68)、93行≥或<95行
(69)、106行=98行+100行+102行+104行
(70)、107行=99行+101行+103行+105行
(71)、106行≥或<108行
(72)、107行≥或<109行
(73)、108行≥110行
(74)、109行≥111行
(75)、98行≥或〈110行
(76)、99行≥或〈111行
由于以前年度應補而未補的稅額、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滯納金在本期內入庫,故此會出現實際入庫額大于、等于、小于應補數額。
三、稅務稽查機構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情況統計表(表三)。
1、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在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2、暫停支付存款:是指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3、扣壓查封財產:是指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提交納稅保證金:對本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5、強制執行措施: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6、扣繳稅款:是指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
7、拍賣:是指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
8、阻止出境: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9、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是指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