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征發[1996]1號
頒布時間:1996-03-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15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省局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我省的稅務代理工作發展較快,為貫徹依法治稅,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較好作用。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因此,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215號文件精神,按照文件要求,進行對照檢查、清理和整頓。凡是不符合文件規定要求的要一律糾正。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盡快規范和完善代理手續、代理制度,明確代理范圍和代理責任,制止強制代理和亂收費現象的發生,使稅務代理工作健康發展。
二、各地要立即停止對稅務代理機構和稅務師資格的審批,未經批準的一律不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已經批準但尚未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暫停開展業務,待重新補辦審批手續后方準開展代理業務;已經開展稅務代理業務的,可邊開展業務邊盡快補辦各種審批手續。
三、稅務代理機構和人員必須是社會中介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稅務機關是對稅務代理實施管理的機關。因此,必須明確稅務代理機構和稅務機關各自的性質管理的范圍和所肩負的任務。各級國稅機關都不得設立稅務代理機構。已設立稅務代理機構的稅務機關,必須與代理機構徹底脫鉤;已加入稅務代理機構的在職稅務干部原則上與所在稅務機關脫鉤。考慮到目前的特殊情況,為有利于稅務代理工作的開展,可暫保留一部分在職稅務干部(但必須與稅務工作脫鉤),待條 件成熟后可逐漸與稅務機關脫鉤,脫鉤時可根據本人意見,去留自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1995]215號 國家稅務總局 1995-11-2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調查了解,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稅務代理試點的通知》(國稅發[1994]211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后,各地稅務機關認真組織落實,稅務代理試點工作有計劃、有組織地得到了開展。但是,在工作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主要是大部分地區沒有按通知要求組建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一些地區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組建、審批稅務代理機構;大部分稅務咨詢機構未經批準而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有的新設稅務代理機構沒有與稅務機構脫鉤;有的地區出現了強制代理和亂收費的現象等等。所有這些造成了稅務代理管理上的混亂,影響了全國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正常開展。為了保證稅務代理試點工作的健康發展,總局要求各地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的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具體辦理稅務師資格的審查、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批及對稅務代理人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代表國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使稅務代理行政管理權。委員會在各地只能設立一個,一些地區的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設立委員會的做法必須糾正,尚未設立委員會的地區必須立即組建。委員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稅局牽頭設立、地稅局參加。委員會主任由國稅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國稅局、地稅局的主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由國稅局、地稅局共同組成,機構設在國稅局征管處,主任由國稅局征管處長擔任;副主任由地稅局征管處長擔任。
計劃單列市可以按上述規定單獨設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其批準的稅務師及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同時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于稅務師資格和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批。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嚴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的通知》(國稅發[1995]060號)的規定辦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設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級國稅、地稅機構不得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已批準的一律不準開展稅務代理業務。未經批準已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機構,必須立即停止此項業務的開展。已成立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地方,必須按規定審批稅務師和稅務代理機構,凡未按規定審批的必須加以糾正。
三、關于稅務代理與稅務機構的關系。稅務代理是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其機構和人員均必須是社會中介機構和中介服務人員。稅務機關是對稅務代理實施行政管理的機關。因此,各級稅務機關都不得設立稅務代理機構。在職的稅務干部一律不準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已設立稅務代理機構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與代理機構徹底脫鉤;已加入稅務代理機構的在職稅務干部必須撤回或與原單位在人事、工資等方面徹底脫離關系。稅務代理機構從事的稅務代理業務不得超出《稅務代理試行辦法》規定的業務范圍,各級稅務機關不能超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稅務行政職權委托代理機構行使,已經委托的必須立即糾正。稅務代理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強制代理,更不能從中收取費用,凡違反的必須從嚴查處。
四、關于稅務代理的收費標準。稅務代理是有償服務行為,其收費標準必須報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對未經批準收費的必須立即糾正。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稅務代理的行業協會,由各地國家稅務局牽頭同地方稅務局協商盡快組建。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并請將本地區的執行情況于12月底前報總局征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