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7]10號
頒布時間:1997-02-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工商局財清字[1996]12號《關于開展城鎮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戶數清理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于3月底以前將戶登工作情況分別上報省國、地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 國家稅務總局 工商局關于開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戶數清理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經貿委 國家稅務總局 工商局 財清[1996]12號 1996-10-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和直屬機構:
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基本戶數進行清理,是保證全國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徹底和不重不漏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為了促進全國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戶數清理的具體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數清理的工作范圍
集體企業戶數清理范圍統一規定為:國家批準的建制鎮以上城鎮(含建制鎮)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集體企業,包括集體和集體控股的聯合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及各類集體企業改制為合作、股份制的企業,各級信用社、供銷社及其在農村設立的基層單位和遠離城鎮的國有工礦企業舉辦的集體企業,以及以各種形式占用、代管集體資產的企業或單位。各地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所轄的農村各類鄉(鎮)村集體企業(含設立在城鎮的上述企業或分支機構),不包括在集體企業清產核資戶數清理工作范圍之內。
二、企業、單位的劃分標準
各地區、各部門對集體企業戶數以清產核資“基本單位”為標準進行統計,按管理級次進行逐戶核實和逐級匯總。
(一)基本單位劃分
清產核資“基本單位”,指清產核資報表的基層填制企業、單位,即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實際開展了生產或經營活動,在會計上獨立核算并能夠單獨編制完成資產負債表。
1.集體企業法人資格按以下條件確定:
(1)企業法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
(2)事業單位法人:經各級政府編制機關或各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確認具有法人資格,并能承擔民事責任,會計上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3)其他法人:除上述以外其他符合法人條件的單位。
2.對雖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無固定場所及人員,或實際未開展業務活動的企業,不作為清產核資基本單位。
3.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成員企業,或公司、企業的下屬單位各自分別具有法人資格的,這些企業、單位分別為清產核資基本單位。
4.城鄉信用社和農村供銷合作社的基層單位,凡是獨立進行核算的,即作為清產核資基本單位。
(二)企業管理級次劃分
集體企業“管理級次”,指集體企業上級主管單位或部門行政管理級別,即在清產核資中具體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劃分:
1.省級: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政府或政府部門、單位直屬集體企業。
2.市級:指地(市)級政府或政府部門、單位(包括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級政府)直屬集體企業。
3.縣級:指縣級政府(包括各地〔市〕區級政府)或政府部門、單位直屬集體企業。
4.鎮級:指鎮級政府(含城市街道辦事處)直屬城鎮集體企業。
5.中央單位:各級中央單位(含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事業單位)所屬集體企業(不包括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企業所舉辦集體企業)。
(三)企業規模劃分
集體工業企業,依據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下發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經企〔1988〕240號)規定執行。
集體商貿及其他非工業企業,暫依據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下發的。《大中小型非工業企業劃分標準(草案)》(財清辦〔1995〕53號)規定執行。
三、戶數清理的工作內容
集體企業、單位戶數清理工作的時間點為1996年6月30日以前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全部集體企業。具體內容要求是:
(一)填報大中型企業、單位名稱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負責清理上報大中型企業、單位名稱。
2.中央各有關部門負責清理上報全部直屬集體企業、單位名稱。
上報的企業、單位名稱一律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名稱為準。境外企業、機構應填寫所在國(地區)注冊的外文原名及中文譯名的全稱。
(二)匯總全部基本單位戶數
各地區、各部門按統一清理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清理后的全部集體企業、單位戶數進行逐級匯總整理后,連同大中型企業、單位名單一并上報。
四、戶數清理的工作組織
集體企業戶數清理工作,原則上按集體企業現有財務管理關系,分別由各地方、中央各部門組織進行。
(一)對各地方的集體企業戶數清理工作,由各級清產核資機構、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并采取“自上而下分級清理核實、自下而上逐級上報匯總”的辦法進行。
(二)凡中央企業、單位投資或舉辦的集體企業,已移交地方管理的,按屬地由當地清產核資機構及有關部門組織戶數清理工作,各有關中央部門及企業、單位應積做好有關配合工作;尚未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部門或直屬事業單位的集體企業,戶數清理工作由中央部門或單位負責組織。
(三)各地區、各部門在組織集體企業戶數清理工作中,應對各類“”的集體企業進行專項清理,凡實際不屬于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不列入匯總上報范圍。
五、戶數清理的時間安排
集體企業戶數清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應從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統一工作要求抓緊組織實施,具體可依據實際進行安排。
各地區、各部門所屬的大中型集體企業、單位的名單及全部企業、單位總戶數于1997年3月31日前上報。
附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戶數清理情況匯總表
編制單位: 單位:戶
分 類 合計 省級 市(地)級 縣(區)級 鎮(街道)中央單位
合 計
1.工業企業
2.交通運輸業
3.商貿企業
4.建筑安裝業
5.金融企業
6.境外企業
7.事業單位
8.其他
注:
1.填列表中“中央單位”戶數不含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企業舉辦的集體企業。
2.已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央企業舉辦的集體企業戶數按屬地填入相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