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外發[1996]22號
頒布時間:1996-04-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12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第12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資產重估增值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1996〕 046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對已有資產進行重新評估所發生的價值變動部分稅收上如何處理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因企業改組或股權調整等原因,對已有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對資產重估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異部分,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3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若干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 1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