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6]15號
頒布時間:1996-02-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省局1995年3月28日以冀國稅發[1995]23號文下文《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實施力、法(試行)》是適用于手工稽核檢登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它扣稅憑證,加強部門間配合的辦法,印發以來,各市、地積極貫徹落實,總的看,工作開展是好的,但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為了進一步協調此項工作,使部門間配合更有成效,再明確以下幾點:
一、冀國稅發[1995]23號文印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中第二條 和第三條 規定的由稅政部門負責的工作,交由稽查分局負責。
二、各級稽查分同、信息中心和稅檢室要將原報送同級稅政部門的有關報表、情況(專題報告書)逐級上報各自的主管部門;省局信息中心和稅檢室匯總后要報送省稽查分局。
三、省稽查分局要按總局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統計報表及案件查處情況的匯總上報工作。
四、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查詢報警系統工作仍按有關規定分工負責,涉及手工稽核的,有關部門要填制《認證稽核結果通知單》和《查詢結果通知單》及時通知稽查部門核實。
五、原冀國稅發[1995]23號文件的其余部分和冀國稅發[1995]49號文件仍要繼續執行。
六、本通知的上述內容,從1996年起執行。執行中有何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稽查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