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7]135號
頒布時間:1997-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稅務代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對稅務代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總局、省局領導也多次強調,稅務代理必須堅持客觀、公正、自愿的原則。但據了解,一些地方的稅務代理機構仍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強行代理、代理服務質量不高、不按規定收取代理費的行為。為此,省局重新強調以下幾點:
一、稅務代理機構必須與稅務機關脫鉤。稅務代理機構不得履行稅務行政職能、不能以稅務機關的名義進行稅務代理,進行稅務代理服務時,不得著稅務服裝。
二、稅務代理必須實行自愿原則。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迫企業委托代理,堅決制止以停供發票、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等手段,強迫納稅人進行稅務代理。
三、稅務代理必須按規定收費。稅務代理必須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做到合理合法,不得隨意定標準,亂收費。
四、稅務代理必須實行優質服務。在稅務代理自愿前提下,只有優質服務,才能取得納稅人的信任,稅務代理才能有市場,堅決禁止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的現象。
五、要嚴格稅務代理機構的財務管理。稅務代理機構要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各級國稅機關要在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對稅務代理工作的領導,規范稅務代理行為,使稅務代理機構真正成為讓納稅人滿意的社會中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