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商[1998]6號
頒布時間:1998-01-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的通知》轉發你們,望予認真貫徹執行。此外,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立“河北省無照經營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李繼紅副局長任組長,省公安廳劉金國副廳長、省國家稅務局張福懷副局長、省地方稅務局王文民副局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郝炳文處長任辦公室主任。各市要成立相應的領導組織,各區、縣要成立有關部門參加的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小組,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接本《通知》后,各市要針對本地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措施,迅速掀起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的高潮,并請于1998年3月20日以前將貫徹落實情況按系統分別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問題日益突出,不僅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稅收的嚴重流失,同時也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和城市的綜合治理。特別是無照經營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缺斤少兩、制假售假、強買強賣等問題的大量存在,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決定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公安、稅務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成立有關部門參加的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小組。無照經營綜合治理工作小組要抽調專門人員,負責對無照經營的日常綜合治理工作。
二、要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有關清理無照經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的意義,使無照經營的綜合治理工作得到廣大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對無照經營的綜合治理要突出重點。在城鎮,重點清理整頓擠街占道、在居民區隨意擺攤設點的無照經營;在農村,重點清理整頓專業村中的無照經營。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無照經營者,要嚴厲查處。
四、對無照經營的綜合治理要實行集中清理和巡回檢查相結合。對一些重點地區、地段,要集中力量進行整治,在初見成效的基礎上加強巡回檢查,進一步鞏固綜合治理成果。
五、要把集中整治和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結合起來。各地在集中時間、人力對無照經營進行集中整治的同時,要把無照經營作為日常監督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六、對無照經營的綜合治理要注意抓住時機,與城建、交通、市容、衛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把對無照經營的綜合治理工作與創建文明城市等活動結合起來。
七、在對無照經營進行綜合治理過程中,要堅持治理與疏導相結合的原則,該規范的規范,該取締的堅決取締。對具備登記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要求其申辦營業執照;對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處于半停產狀況的國有企業職工從事臨時經營的,可劃定特定區域,開辟專門市場,給予簡化辦照手續及其他方面的優惠。
八、對無照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并視情節輕重和違法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予以處罰。
九、對無照經營者的偷、逃稅行為,由稅務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補稅、處罰。
十、拒絕、阻礙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清理無照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貫徹落實措施,把綜合治理無照經營的工作抓緊抓好。貫徹落實情況,請于1998年3月底前按系統分別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