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6]89號
頒布時間:1996-08-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46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涉外稅務稽查工作貫徹〈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理順關系,搞好涉外稅務稽查工作,各市、縣(區)的涉外稅務機構名稱統稱為“×××涉外稅務分局”,內設稽查隊(組),負責所轄區涉外稅收的稅政、征管、稽查工作,縣(區)沒有成立;涉外稅務分局的,或有涉外稅務分局但不具備成立稽查組織條 件的,其稽查工作由上一級涉外稅務部門稽查機構負責。
關于涉外稅務稽查工作貫徹《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6]468號
為搞好涉外稅稽查工作,現就貫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以下簡稱規程)中的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規程是對全國稅務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稅務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涉外稅務稽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和有關問題,請仍然按照國家稅務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國稅發〔1992〕 23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實施辦法〉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 2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涉外稅務檢查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3〕 144號)以及其他有關涉外稅務稽查工作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根據規程第五條的規定,鑒于涉外稅務稽查工作的政策性、專業性均較強,同時,涉及跨國查詢和查證,為適應對外開放,涉外稅務稽查工作應由涉外稅務部門的稽查機構集中統一管理。需要變動涉外稅務稽查工作范圍以及機構等,應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三、根據規程第六條有關稅務稽查工作要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規定,涉外稅務部門應盡快建立、完善稽查機構,充實和調配合格人才,有計劃、分步驟地對稽查工作進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稅務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根據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下述涉外稅收偷、避稅等案件,須經由國家稅務總局參與或組織查處:
(一)納稅人采用轉讓定價等手段進行避稅,經當地稅務機關初步認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稅收入額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二)偷稅、騙稅、欠稅、抗稅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初步認定數額在 100萬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三)涉及到對國際知名人士偷稅、避稅等處理,需要外交協調的案件;
(四)對跨國納稅人偷稅、避稅等案件的審計調查,需要同外國政府稅務當局談判、磋商聯系,情報交換以及需到境外調查取證的案件。
五、根據規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已作出行政處理,決定需要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涉外稅務案件,應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