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征發[1997]6號
頒布時間:1997-03-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按照省局提出的“一個中心,三加一減”的工作思路,為保證稅收收入,摸清稅源底數,減少稅收流失,充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省范圍內開展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8年4月1日開始,凡是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人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包括注冊稅務登記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手續,對逾期或不按規定驗證的,要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驗證工作于4月底結束。名地請于5月底以前將驗證工作總結上報省局,6月份省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二、抓好宣傳發動工作。驗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宣傳,充分利用新聞、電視、廣播、通告等形式,告知納稅人,增強納稅人依法驗證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保證驗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稅務登記驗證工作是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是掌握稅源,防止稅收流失的有效手段。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驗證工作做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通過驗證進一步摸清稅源底數,常握所轄戶數,清理漏登漏管戶,使稅收征管工作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四、各地要在驗證的同時,加大個體私營建帳工作的力度。對屬于建帳范圍的個體私營業戶,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簡易帳或復式帳;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業戶,要建立進銷存登記(粘貼)簿,切實把個體私營業戶建帳工作抓好。
五、因稅務登記證件的驗證費用已在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時收取,因此這次稅務登記驗證工作不再收取驗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