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農金改辦[1997]27號
頒布時間:1997-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農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費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市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取、上繳、管理和使用管理費,并依照《地市級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管理費賬務設置示范意見》的要求,建立嚴格的賬務核算系統,一般管理費和專用管理費要分別管理,單獨核算。
二、各地上繳省農金改辦的管理費,經稅務部門批準后,采取定額提取的辦法,于每年一月底前按核定的額度上繳。
三、信用社上繳的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營業收入的2.5%,部分市、縣所提管理費不足以維持轄內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正常費用開支的,經上一級主管國家稅務局批準,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
四、各市、縣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購置固定資產,首先要在年度預算中單獨說明,經稅務部門批準后,方可購置。
五、各市、縣農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門的財務和稽核部門要加強對管理費日常收支的管理、檢查與監督,嚴禁超范圍開支,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