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7]49號
頒布時間:1997-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調整后若干具體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凡末在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二、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納稅申報使用的《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一致,由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自行印制。
三、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要按照規定分別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稅款,申報表中的應稅營業額必須一致,稅率欄分別填寫3%和5%,并據此計算應納稅額,按規定分別到有關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申報納稅。
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精神,省國家稅務局決定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收管理工作由稅政一處負責,為便于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和溝通,保證政策的正確執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原則上也應將此項工作劃歸稅政一科(處)負責。
五、國家稅務局參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管理,是國家稅務局的一項新工作,各市國家稅務局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并應主動向地主稅務局了解有關政策及信息資料。
六、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是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高度重視 ,加強領導,團結合作、互相及時主動溝通信息,保證稅收政策的統一和征稅稅基的一致,確保國家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
七、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注意研究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調整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