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國稅發[1996]67號
頒布時間:1996-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地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國家稅務局決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出口退稅恢復使用專用稅票,并建立專用稅票認證系統。從兩個月運行情況看,我省這項工作進展緩慢,為加快進度,經局長協調有關處室決定:各市、地國稅局局長要引起高度重視,親自抓好這項工作。并做如下規定,請認真執行。
一、各市、地國稅局應對財稅字[1996]8號、國稅函[1996]102號、國稅明電[1996]14號等文件認真學習貫徹落實。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號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政策解釋由省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負責。
三、計會部門負責專用稅票和分割單的供給和保障。
四、計算信息中心負責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發送、接收、分解以及對專用稅票錄入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各市、地國稅局必須指定部門負責專用稅票信息的搜集錄入,并按時交送信息中心。同時將指定的部門與人員于7月10日前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備案。如不能按期完成,將通報全省,并追究市、地局長的領導責任,同時停止下達退稅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