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稅發[1993]74號
頒布時間:1993-02-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北省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給予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2]284號)轉發給你們,請轉知所屬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給予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稅發[1992]284號)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務社會化給予稅收優惠的通知》
國稅發[1992]2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支持黨政機構改革,經研究決定,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后勤(以下簡稱“后勤部門”)服務社會化給予營業稅優惠,具體規定如下:
一、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后勤部門面向社會經營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的業務(招待所、賓館除外)和運輸業務,從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之日起,免征營業稅二年。
二、現有的后勤部門與其隸屬單位脫鉤,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后,為其原隸屬單位提供上述服務,免征營業稅。
三、所免營業稅款必須用于后勤部門的經營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稅務機關應嚴格監督免稅款的使用,對于將免稅款挪作他用者,應取消免稅優惠,并將挪用的稅款追繳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