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93]13號
頒布時間:1993-03-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省經濟發展較快,但由于種種原因,財政困難卻日益加劇。1992年底全省累計財政赤字己達12億元,嚴重制約了全省經濟的發展,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為扭轉這種狀況,現將當前財稅工作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決制止和糾正承包或變相承包流轉稅。按照國家稅法征收流轉稅是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企業進行平等競爭的必要條件。但一些地區違反稅法規定,把流轉稅列入企業承包范圍,不僅干擾了依法治稅,影響財政收入,而且不利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參與市場競爭。最近,國務院在《關于加強流轉稅管理的通知》中強調指出,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決定對企業承包流轉稅,對己經采取減免稅返還或財政返還形式承包流轉稅的,必須逐項清理予以糾正,各地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這一精神,從1993年1月1日起,非經省政府批準,己經實行承包流轉稅的,一律改按現行稅法征稅。
二、嚴肅財經紀律,制止財政收入“體外循環”和收入混庫。目前,有些地方把一些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放在預算外管理,或把應該繳入中央和省級國庫的收入繳入當地國庫,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省政府要求各地立即開展自查,凡有上述問題的,必須堅決糾正;并責成省財政廳、省審計局派人到各地進行督促檢查。凡拒不糾正的,一經查出,違紀收入全部收繳省財政。
三、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嚴格控制各項減免稅。對此,省政府皖政[1992]54號文件己有規定。現再重申,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權限亂開減免稅口子,擴大減免稅范圍,隨意延長減免稅期限。對違反稅法和稅收管理體制規定的,要認真清理糾正。對各地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減免稅的,由當地稅務部門請求當地政府,從實際出發,按稅收管理權限審批或報批。否則,按越權減免稅處理。
以上規定,請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將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