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發[2002]161號
頒布時間:2002-10-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縣支局,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南京市商業銀行、渣打銀行南京分行、比利時聯合銀行南京分行:
現將國稅發[2002]107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培訓會議精神,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主管稅務機關為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二、免稅辦理程序的補充規定
(一)各主管稅務機關分別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以下簡稱《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后,應在退還申請人的復印件上加蓋本局公章 并注明日期,由申請人對外付匯時交銀行留存。
“免征營業稅證明開出”章 和“免征所得稅證明開出”章 規格、式樣、顏色見附件二。《居民身份證明》有多頁的,免稅證明開出章 應當加蓋在首頁(下同)。
(二)一站審核地的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免征營業稅證明表》時,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原件和蓋有“免征所得稅證明開出”章 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原件由申請人留存。
(三)一站審核地和異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居民身份證明》時,必須審核《居民身份證明》中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業務性質、有效期限和是否已加蓋免稅證明開出章 (一站審核地國家稅務機關只需審核前三項)。
(四)申請人在國際貿易出口項下向外國公司支付運費時,外匯指定銀行還須對申請人提交的營業稅完稅憑證或《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征所得稅證明表》進行真實性審核并留存復印件后,方可對外支付。
(五)各部門對申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免稅證明表復印件有所懷疑時,可向前一站經辦部門查詢,前一站經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三、申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明》如果沒有中文的,由申請人翻譯成中文,并加蓋印鑒確認中文譯文與原文表達意思相同。
四、總局印發的外國(地區)班輪公司一覽表(見附件三)供各地在辦理免稅證明表時參考。對沒有列入名單的外國(地區)班輪公司應作為重點審核對象。加強后續跟蹤管理。必要時通過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等渠道進行核查。
五、免稅證明表式更改及變化《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免征所得稅證明表》改為一式二聯,舊證明表中“提交給銀行或主管外匯管理部門”聯先由稅務機關留存。
《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免征所得稅證明表》中由主管稅務機關填寫欄目中“本證明表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手寫改為“居民身份證明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主辦人(簽字)”改為“主辦人(簽字及聯系電話)”。英文相應地更改為“This Certification of Resident Status is valid from______(Month)______(Day)_____(Year)to_____(Month)_____(Day)_____(Year)。”:“Officer in charge(signature and phone)”。
六、一站審核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免征所得稅證明表》及其證明文件,由各主管稅務機關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分別上報各自的省級主管稅務機關。
異地蓋章確認的《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和《免征所得稅證明表》等資料不需報送。
七、各主管稅務機關以及外匯指定銀行要認真做好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減免稅及征稅開具售付匯憑證和對外支付的臺帳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