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財預[1995]11號
頒布時間:1995-03-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地稅局
現將財政部關于對征收原木原竹農業特產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具體計稅收入的核定,根據國務院第143號令《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94)財農稅字第7號《關于對農業特產征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生產原木、原竹的林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非林業系統的單位、個人以及收購上述生產者生產的原木、原竹的單位和個人分別按實際銷售金額和實際收購金額計算核定計稅收入。
二、對生產、銷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業、國有林場按實際銷售收入核定計稅收入。
三、如今后省有新的具體規定,按新規定執行。各地在征收中出現的問題望及時反映上報。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地稅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