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發[1995]68號
頒布時間:1995-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實行計稅工資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集體性質的股份制企業,其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500元/人,在此限額內,各地可根據本地集體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部門、行業具體的計稅工資標準,同時報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備案。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等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未達最高限額的,按實扣除。
二、集體企業計稅工資的計算,應嚴格按照企業在冊、在崗的實際人員正確計算計稅工資的稅前扣除額。為便于操作,統一口徑,簡化計算,在月份或季度中,可按月末或季末職工人數計算,在年終,可按全年平均職工人數清算。但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承包、承租、公有民營出去的人員,以及發生活費人員已自謀職業在其他單位、企業計算了計稅工資的均不得重復計算。
三、集體企業聘用的季節性臨時工和不滿三個月的臨時工,不納入計稅工資人員范圍,其發生的工資等可在稅前據實扣除。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