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國稅發[1994]175號
頒布時間:1994-12-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泰州、常熟市國家稅務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40號《關于集體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農村信用社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其清查報表和專題報告一律報送當地國家稅務機關;各縣(市)聯社及省轄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應將轄區內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資產清查匯總報表及專題報告,抄送同級國家稅務局。
二、農村信用合作的管理費提取、使用問題,一律按原江蘇省稅務局蘇國稅發(94)027號通知的規定執行。
三、各地在征收集體金融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3)87號和財政部(93)財預明電字第4號和原江蘇省稅務局蘇稅明電(1993)044號等文件的規定,稅款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一律繳入中央金庫。凡屬混庫、錯庫的,要立即進行調整。
以前文件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