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發[1995]65號
頒布時間:1995-04-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稅收票證是稅務部門征收稅款使用的專用憑證,是檢查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政策的依據,是稅務機關征收報解稅款的重要憑證。填用后的稅收票證是稅收會計和稅收統計的原始憑證,是納稅單位(人)的納稅依據。因此,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和方法進行填寫。
一、稅收票證填寫要求稅收票證填寫總的要求是:內容真實完整,填寫及時、規范。填寫時必須全份一次復寫,不得跳號、跳本使用;不準用鋼筆、紅園珠筆及鉛筆填寫,必須使用藍色或黑色園珠筆復寫,堅持一稅一票,并逐項正確填寫,做到計算正確、字跡清楚、章戳齊全、大小寫金額要相符。填錯作廢的票證,應全份各聯妥善保存,經領導批準后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上解縣級局集中保管。
稅收票證適用范圍
1、稅收繳款書和匯總繳款書:向銀行繳納(匯總繳納)各項稅款、基金、附加、滯納金及罰款時使用和專用憑證。
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專用繳款書;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3、四川省交通建設附加費繳款書;征收交通建設附加費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4、稅收完稅證和限額完稅證:收取現金稅款、基金、附加、滯納金時所使用的專用憑證。
5、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附加時使用的憑證。
6、稅收罰款收據: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用現多繳納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7、收入退還書:稅務機關從國庫辦理稅款(基金、附加)退庫時使用的專用退款憑證。
8、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零稅率項目憑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納稅義務人發生納稅義務后,經稅務機關核定,其投資項目整體適用零稅率時,由稅務機關給納稅人開具的一種證明性憑證。
9、稅款調換證:稅務機關需要向納稅人調換原完稅證時,使用此憑。
10、車船使用稅納、免稅標志:車船使用必須粘貼此標志,以此證明已納稅或已獲準免稅。
11、屠宰稅完稅證:征收宰殺性畜屠宰稅時使用憑證。
12、基金專用收款憑證:征收各類基金收取現金時使用的專用憑。
13、教育費繳款書、教育費定額憑證和限額憑證:征收教育費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稅收票證填寫方法
1、隸屬關系:填寫“中央”、“省屬”、“地屬”、“市屬”、“縣屬”、“地方外資”、“地方合營”等,外資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及個人可不必填寫。
2、經濟類型:填寫“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個人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其他經濟”。
3、行業:分為13個大類,即:農林牧漁業;采掘業;制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訊業;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金融、保險業;房地產業;社會服務業;社教文衛業;其他行業。
4、填發日期:填寫當天日期。
5、收入機關:××區、市、縣地方稅務局。
6、繳款單位。
代碼:稅務編碼。
全稱:納稅單位名稱或納稅人姓名。
開戶銀行: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名稱。
帳號: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帳號。
7、預算科目款:按國家當年預算收支科目填。如“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項:“項”是對“款”級科目進行明細分類的名稱,應按國家當年預算收支科目填列。如:“營業稅”款級科目的項填寫“一般營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填寫“投資方向調節稅”或“私營和個體投資方向調節稅”。
級次:中央預算固定收入填“中央”,地方預算固定收填“地方”,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應按規定分享比例填寫。地方預算收入要劃分,為省、地、市、縣級。
8、收款國庫:為區、市、縣所設地方金庫。
9、稅款所屬時期:此筆稅款的所屬時期。
10、稅款限繳日期:按稅法規定最遲繳納的時間。
11、品目名稱:主稅稅目及附稅、附加收入名稱。如交納營業稅的“建筑-安裝”、“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12、課稅數量:本次課稅的數量。
13、銷售收入或利潤額:計稅銷售收入或計稅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
14、稅率或單位稅額:按稅法規定課稅對象具體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
15、扣除稅額:按稅法、行政法規規定予以扣除的稅額。
16、已繳稅額:按稅法、行政法規規定已預繳入庫的稅額。
17、入庫金額:為本次納稅單位(人)繳納入庫的稅額。
18、滯納金:按稅法規定納稅人超過稅款限繳日期,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19、合計大寫:使用統一規定大寫漢字。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零。
20、繳款(人)(蓋章):蓋繳款單位(人)法人印鑒。
21、經辦人(章):繳款單位(人)經辦納稅事項經辦人私章。
22、稅務機關(蓋章):稅務征收機關征收印章。
23、填票人:稅務機關征收人員或填票人員蓋章。
24、備注:征收稅款需要補充說明的地方。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