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發[1995]10號
頒布時間:1995-02-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我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指導,促進地方稅務機關全面、準確、規范地開展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切實加強復議、應訴案件材料管理,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備案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各地地稅機關成立以來所發生的復議應訴案件材料,一次性報送省局政策法規處備案。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地方稅務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指導,促進地方稅務機關全面、準確、規范地開展稅務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范復議,應訴案件材料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結合我省地方稅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包括稅務行政賠償)、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材料(包括稅務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以及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材料,統稱為案件材料,均按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案件材料應遵循客觀、準確、全面、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案件材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全案件材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要復議案件,是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管理的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復議案件:
(一) 征稅和處罰金額在10萬元以上案件;
(二) 個人所得稅案件;
(三) 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案件;
(四) 在當地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
(五) 提出賠償請求的案件。
本辦法所稱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是指在當地有一定社會影響,涉及稅收問題,需要地方稅務機關應訴的非稅務行政訴訟案件。
第六條 地(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和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報送下列材料:
(一) 復議申請書;
(二) 復議受理通知書;
(三) 答辯書;
(四) 復議決定書;
(五) 撤回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從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報送,撤回復議申請書、答辯書從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報送;復議決定從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報送;復議案件分析報告在案件審理終結后或同意案件撤回后十日內報送。
第七條 各地(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受理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包括重要復議案件),在復議終結后十日內應當向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報送下列材料:
(一)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 停止復議通知書;
(三) 征收稅款憑證或處理決定書;
(四) 復議審理報告;
(五) 復議委員會評議筆錄;
第八條 各地(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和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報送下列材料:
(一) 起訴狀副本;
(二) 答辯狀;
(三) 受權委托書;
(四) 裁定書或判決書,
(五) 訴訟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
(六) 案件分析報告。
起訴狀副本從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報送;答辯狀從提交法院之日起五日內報送;受權委托書從委托之日起五日內報送;案件分析報告和訴訟中改得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在訴訟終結后十日內報送。
第九條 單獨是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應當在作賠償決定后十日內,向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定處報送賠償申請書和賠償決定書。
對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十日內向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報送起訴狀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
第十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應報送原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必須清晰、整潔、專文報送,一式一份。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和復議案件,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及涉稅應訴案件終結后,應將全部案件材料收集完備,依案件發生、發展的時間順序一案一卷組卷裝訂歸檔。對單獨提起的稅務行政賠償請求案件,應在賠償結束后,將材料歸納存放在同案的復議或應訴案卷內。組卷使用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卷宗,卷宗封面式樣附后。
第十二條 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材料存放順序如下:
(一) 卷宗目錄;
(二) 復議申請書;
(三) 受理復議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 限期補證通知書;
(五) 答辯書;
(六) 停止復議通知書;
(七) 調查筆錄;
(八) 復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九) 審查綜結報告;
(十) 復議決定書;
(十一) 案件分析報告;
(十二) 送達回證;
(十三) 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及有重大影響涉稅應訴案件材料存放順序如下:
(一) 卷宗目錄;
(二) 應訴通知書;
(三) 起訴狀副本;
(四) 授權委托書;
(五) 答辯狀副本;
(六) 答辯提綱,
(七) 一審行政判決書或裁定書;
(八) 上訴狀副本;
(九) 二審裁定書;
(十) 案件分析報告;
(十一) 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章 本辦法自頌布之日起執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