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票[2006]413號
頒布時間:2006-09-30 16:28:5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取消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11]第1號文件,本法規失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6〕1485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同時,按《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表》進行公示。
二ОО六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 京 市 財 政 局
關于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函市地稅局:
你局《關于審批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銷售價格的函》(京地稅票〔2006〕347號)收悉。根據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11號)的有關規定,市、區縣地稅局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辦理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收取工本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請市、區縣地稅局持本函到市、區縣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關于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的函》(京發改〔2004〕157號)同時廢止。
本收費標準自2006年9月1日起試行2年。
特此函復。
附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