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491號
頒布時間:2001-06-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共中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為了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各項管理制度,落實總局制定的基本建設項目審計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國家稅務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計規定》(國稅發[1999]90號),凡省級、地級市國家稅務局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竣工項目,須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總局委托或招標選定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購建的綜合業務用房、培訓中心以及舊樓裝修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加強對本地區3000萬元以下項目的審計監督管理,委托中介機構審計權限不得層層下放,應由省或地市級國家稅務局委托審計,委托的中介機構應通過招標選定。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要對已經竣工的基建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檢查,凡符合《國家稅務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審計規定》的3000萬元以上項目竣工后要及時上報。總局將在下半年對國稅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審計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