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頒布時間:2005-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協調辦法》業經2005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劉學軍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協調工作,促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保障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市行政執法部門與下級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或者其他問題的協調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行政執法部門包括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是我市行政執法協調機關。
銀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行政執法協調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協調的范圍是:
(一)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事項都認為本部門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職責而發生爭議的;
(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種行政違法行為都具有法定管理職責,需要就執法標準等事項進行協調的;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就同一事項實行聯合執法需要進行協調的;
(四)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應當協助、配合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協助、配合職責的;
(五)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應當移送行政違法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協調的事項。
第五條 發生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的情形,爭議各方應主動協調。協調無效的,應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執法協調申請。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提請政府法制辦進行行政協調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執法協調申請;
(二)關于提請協調事項的情況說明;
(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文本;
(四)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辦收到行政執法部門提請協調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事項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對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 規定事項的,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提請協調的行政執法部門;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轉交其他部門處理。
第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做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將行政執法部門說明情況及意見的材料發遂其他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其他相關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市政府法制辦發送的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提交書面答復,同時報送有關材料。
第九條 行政執法協調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并參考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應當調查了解協調事項的有關情況,充分聽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可以召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協調會議。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制辦進行行政執法協調時需要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協助、配合的,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應當配合。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辦進行行政執法協調后,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經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就有關協調事項形成一致意見的,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制作《行政執法協調意見書》,載明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意見,加蓋市政府法制辦印章和爭議各方印章,送達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執行,并報市政府備案;
(二)經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未能就有關事項形成一致意見的,市法制部門應當制作《行政執法協調意見書》,報請市政府研究下發《行政執法協調決定書》,確定有關事項。《行政執法協調決定書》具有最終效力。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行政執法協調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向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對于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研究,確定解決的辦法。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制辦在行政執法協調過程中,認為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不明確或不完善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建議該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定機關進行解釋或修改。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對所發生的爭議不自行協調或者不提請市政府法制辦協調,相互推諉的,由行政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監督《行政執法協調決定書》的執行情況,行政執法部門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執法協調決定書》,情節嚴重的,市政府法制辦應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