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
頒布時間:2005-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行政執法公開規定》業經2005年4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 劉學軍
二00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公開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銀川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共1部
第二條 銀川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執法公開,是指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的行政行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以外,都應當依法予以公開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貴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開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的依據、職責范圍、執法機構和人員;
(二)行政執法的程序、條件、辦事期限;
(三)行政執法的結果;
(四)行政執法的責任人;
(五)行政執法監督和投訴制度;
(六)相對人尋求救濟的途徑和方法。
第七條 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開。
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八條 對涉及行政收費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公開收費的依據、項目、標準和交納方式。
第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方式進行行政執法公開:
(一)在行政執法部門辦公場所的公共區域將需要公開的內容進行公示;
(二)在辦公場所將需要公開的內容印制成活頁擺放,以便當事人查閱和索取;
(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廣電子政務,將需要公開的內容在行政執法部門的網站上予以公布;
(四)利用報紙、電臺、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公布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對公開的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公開工作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違反本辦法,責令限期改正,視其情節輕重,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