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
頒布時間:2005-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05年3月26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市長:劉學軍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設、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除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遺撒和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建設防風固沙林網、林帶,加強湖泊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提高大氣環境凈化能力,減少和控制揚塵污染。
第六條 從事采砂、采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意見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七條 在本市市區進行建(構)筑物拆遷、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的單位,除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申報審批手續外,在項目開工前十五日,應當到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有關揚塵污染的排污申報登記,提交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專項資金列入工程預算。
第九條 建(構)筑物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拆除現場周圍設置圍擋,在拆除過程中,應當采取濕式作業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圍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對施工現場內的施工道路進行硬質覆蓋;對砂石、灰土等物料應當采取封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經批準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裝卸產生揚塵的物質、清理樓層及平整場地等活動時,應當采取濕式作業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拆除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封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禁止高處拋撒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進行管線敷設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應當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閉、圍擋一段,施工一段,嚴禁敞開式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做除泥除塵處理,嚴禁車輪帶泥的車輛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 在風速五級以上易產生揚塵的天氣,市區內的施工單位應暫時停止土方開挖、房屋拆除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房屋拆除、建設項目停工后三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其土地使用權所屬單位或個人,應對裸露地面進行臨時綠化、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按規劃要求對地面綠化。當年不能綠化的,在主體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對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運輸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煤灰、煤渣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車輛,應當實行密閉運輸,嚴禁撒漏。
第十九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衛生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質,必須采取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街道保潔應當有計劃地推行灑水壓塵,在無霜凍期、特別是大風揚沙天氣應定時向路面灑水、降塵。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主要街道綠化帶,應采取多層次、立體綠化方式種樹、種草,減少裸露地面,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采砂、采石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意見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排污申報登記的;
(二)未采取防塵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物質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構)筑物的建設、拆除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采取濕式作業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二)從高處拋灑建筑垃圾或存放建筑垃圾未采取封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的;
(三)在風速五級以上易產生揚塵的天氣,在市區內進行房屋拆除作業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進行管線敷設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采取敞開式作業的;
(二)在風速五級以上易產生揚塵的天氣,市區內的施工單位進行土方開挖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輪帶泥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對裸露規劃綠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永寧縣、賀蘭縣及靈武市的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