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桂財辦宇第19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地、市,縣財政局,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區直各單位: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已于今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了幫助各地財稅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作中更好地貫徹執行和學習、宣傳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我廳組織有關人員編寫了區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
附件:區內各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簡介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
區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簡介
(94)桂財辦字第19號
一、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必要性
實行分稅制改革,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我區現行的財政包干體制,雖然在前些年對促進各地發展經濟、開發財源、增收節支曾塌過積極作用。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各級財力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財政體制已經不適應我區經濟建設、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必須盡快加以改革。
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參照中央對我區的體制,結合我區實際,實行分稅制改革,一是有利于逐步規范各級的分配關系,調動各級積極性;二是有利于理順各級政府之間的財力分配,逐步解決各地區財力差距拉大的矛盾;三是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減少收入流失,使財政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四是有利于建立、健全分級預算制度,明確各級職責權限,強化預算管理職能和財政宏觀調控職能。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這次分稅制改革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在中央對我區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基礎上,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我區各級的事權及其相應的支出范圍;在財力分配上,根據事權與財權相一致和分極管理的原則,劃分區本級固定收入,地、市、縣固定收入和區本級與地市、地市與縣共享收入;核定各級財政的收支數額,逐步實行比較規范的區本級財政對地市、地市對縣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強化財政宏觀調控職能;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制度,明確各級預算管理的職責權限,強化各級預算約束。
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
(一)正確處理各級的分配關系。既要充分考慮各地的既得利益,又要適當集中部分財力,適當增強自治區本級財政的調控能力。同時,通過規范和穩定自治區與地、市、縣財政的收入來源,轉變、調整,健全財政職能,強化稅收征收管理,保證財政收人穩定增長,充分調動各級的積極性。
(二)合理調節各地之間的財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繼續保持較快的發展勢頭,又要通過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各地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保證貧困地區當前最基本需要,扶持經濟不發達地區加速發展,逐步增強財力。同時,督促各地加強對財政支出的控制,強化各級預算約束,實現財政經濟的良性循環。
(三)堅持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合理劃分區本級與地市、地市到縣的事權,科學界定相應的支出范圍。在此基礎上,根據事權與財僅相一致的原則,統一政策,分級管理。
(四整體設計與遂步推進相結合。分稅制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從我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統籌兼顧,整體設計,抓住重點,分步實施。在明確改革目標的前提下,辦法力求規范化、程序化。作為過渡,原體制的補助、上解和有些結算事項作適當調整后,原則上仍暫按原體制執行,然后通過漸進式改革把分稅制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來,在實施中逐步完善。
三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
(一)自治區本級與地方的事權與支出劃分
自治區本級財政主要承擔自治區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全區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施宏觀調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以及自治區本級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除了按分稅制要求,核定給地市的稅收返還外,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具體包括:本級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本級直屬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簡易建筑費、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行政事業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帖支出和應由自治區本級負擔的農林水利、工業交通商業部門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事業費。
地市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市)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市)經濟、事業發展所需的支出。包括本地市自籌的基本建設投資,企業的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支援農村生產支出,城市維護費,地方農村水利,工業交通商業等部門以及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事業費,行政管理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帖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自治區本級與地市收入的劃分
根據自治區本級和地市的事權,按稅種劃分自治區本級與地市的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自治區本級固定收人包括:區直企業所得稅,銀行保險(包括區各級各類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營業稅。
地市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不含銀行保險營業稅),地市所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等。
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共享收入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分享比例是各項收入均為區本級40%,地市60%.
(三)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稅收返還數額以一九九三年為基期年適當調整核定。按照一九九三年地市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自治區本級與地市的收入劃分情況,核定一九九三年劃地市凈上劃上級(包括中央與自治區本級)收入數額(地市凈上劃)中央收入為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一中央下劃地市收入、地市凈上劃自治區本級收人為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四項收入之和的40%一自治區本級下劃地市收入).一九九三年地市凈上劃上級收入。自治區本級按1:0.9的系數返還給地市,并以此作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基數。稅收返還數額在一九九三年基數逐年遞增,遞增率按照全國消費稅與增值稅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長率的1:0.15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 1%,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增長0.15%.如果一九九四年以后上劃上級收入達不到上一年的基數的,相應扣減稅收返還基數。
(四)原體制的補助、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
1、原體制補助和上解的處理。
為了順利的推進分稅制改革,除部分地市作適當調整外,原體制的分配格局暫時基本維持不變,該補助的補助、該上解的上解,該遞增的遞增。對具備條件減少補助、對已具備上解條件的市實行遞增上解,同時,相應調整所在地市的補助,上解基數。
2、適當增加部分貧困地區補助
通過這次分稅制改革,對部分財力特別薄弱的貧困地區,依據統一的、規范化的、程序化的計算方法,適當增加一些補助。
3、年終結算事項和部分專款的處理
外貿出口退稅,除一九九三年企業康屬關系由地市承擔的20%出口退稅外,以后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一、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后,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年終結算事項將新體制的規定,重新研究確定。為了減少結算事項,簡化結算事務,有些比較固定的地市上解和自治區本級補助相抵后,核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補助或一般上解,以后悔年按此固定結算。可以采取固定結算辦法的項目,主要包括如下幾項:地市作貢獻上解,地市按企業隸屬關系承擔的20%出口退稅,農業稅“倒三七”增收上解,農業稅提價增收上解等。
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專項款,對其中某些數額比較固定的項目,擬采取定額包干的辦法,由地市統籌安排使用。主要包括以下項目:軍隊轉業干部經費,農業資源調查和農業區劃費,經貿行政管理人員經費,糧食價格提高后中央財政負擔的職工補貼(原通過糧油加價款下達)等。
四、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稅制改革與分稅制改革的銜接
稅收管理體制改革與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同進行的,分稅制實際上是按稅制改革后的稅種劃分各級收入范圍的。所以,稅制改革與分稅制的操作和算帳有著直接的聯系。
稅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補充的流轉稅制度
原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產品稅和營業稅三個稅種:大部分工業生產領域征收增值稅,少數工業產品(煙酒、電力、石化、化工等)征收產品稅,營業稅主要在商業和其他第三產業征收。改革后的流轉稅制由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組成,即在工業生產領域和批發、零售商業普遍征收增值稅,選擇少數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征收一道消費稅,對不實行增值稅的勞務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新的流轉稅制度統一適用于內資、外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消對外資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原來征收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改為征收農業特產稅和屠宰稅。
2、改進和完善所得稅制度
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33%的比例稅率,對部分盈利水平較低的企業,在一段時間內增設27%和18%兩檔照顧稅率。用稅法規范企業所得稅前的列支項目和標準,改變目前應納所得額的確定從屬于企業財務制度的狀況,穩定和拓寬稅基,硬化企業所得稅。取消“國有企業調節稅”和向國有企業征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與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改變現行承包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并,建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制。
3、改革和完善其他稅種
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改革后的資源稅征稅范圍將包括所有礦產資源,征稅品目有煤炭、原油、天然氣、鐵礦石和其他黑色金屬礦原礦,鋁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非金屬礦原礦和鹽。開征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的交易環節對交易收入的增值部分征稅。把現在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的辦法,改為征收證券交易稅。改變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辦法,由現行按流轉稅額附加征收改為以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使其成為地方稅體系中的骨干稅種之一,現在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外資企業也將成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擴大征收范圍,適當下放管理權限。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將特別消費稅并入起特殊調節作用的消費稅,鹽稅并人資源稅;取消對外資企業、外籍人員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并將現在偏低的稅率和稅額適當調高;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開征遺產和贈予稅。
搞好稅制改革與分稅制的銜接,就是要按新的稅種劃分中央固定收入、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固定收入、中央、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共享收入、對分稅制預算的影響主要是在流轉稅的稅種變化上面,即需要按稅負基本不變的原則,將改革前各稅種的收入數轉換為新稅制稅種的收人數。并依此計算出上劃上級的收入。新老稅制之間存在一個稅種間收入轉移的問題,具體變化是:
消費稅由原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特別消費稅和煙酒專項收入五部分組成。
增值稅由原產品稅、增值稅、批零營業稅、工商統一稅四部分組成。
營業稅由原營業稅扣除批發、零售轉增值稅部分加工商統一稅轉入部分組成。
原對農林牧水產品征收的產品稅轉入農業特產稅;原對生豬、菜牛、菜羊征收的產品稅轉入屠宰稅;冶金等行業的部分產品稅、增值稅以及“兩堿”(純堿、燒堿)企業的部分產品稅轉作資源稅。
資源稅由原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組成。
原產品稅取消后,收入一分為五,大部分轉入消費稅,一部分轉入增值稅,一部分轉入農業特產稅,一部分轉入屠宰稅,一部分轉入資源稅。
工商統一稅取消后,收入一分為三,大部分轉入增值稅,少部分轉入消費稅和營業稅。
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大部分(8%)轉入增值稅,小部分(20%)轉入消費稅。
(二)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稅收返還基數的計算
分稅制是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確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決定的收入劃分的財力調整只對地市,地市與縣的收入劃分由地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定。
稅制和分稅制改革后,中央、自治區本級和地市按新體制收入劃分情況核定稅收返還基數。 地市凈上劃上級收入數額(包括凈上劃中央收入和凈上劃自治區本級收入),經適當調整后,作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稅收返還基數,并隨著上劃收入的增長逐年有所增加。
為了照顧各地的既得利益,計算中央、自治區本級與地市之間收入的上劃、下劃均以1993年財政決算數為基礎。
地市上劃上級收入包括:消費稅的100%,增值稅的75%,外資銀行及地方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100%上劃中央,作為中央財政收入;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各上劃自治區本級40%,作為自治區本級財政收入。上劃中央收入和上劃自治區本級收入之和為上劃上級收入。由于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原為自治區本級收入,故地市上劃中央收入實質上就是消費稅lOO%和增值稅75%.
上級下劃地市收入包括:中央下劃地市收入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50%),耕地占用稅(30%),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5%).自治區本級下劃地市收入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區直企業交納50%部分),耕地占用稅(20%),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1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區直企事業單位集中繳納部分以及自治區本級集中部分),鹽稅(放銷戰備鹽的 50%部分).為了便于計算,原中央集中的中央石油、石化、電力,有色四個部門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70%),名煙產品稅、名酒產品稅、卷煙提價征收的產品稅、特別消費稅、卷煙專項收入、酒專項收入;以及原區本級集中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不含銀行、保險營業稅)等先作為下劃地市處理,增加地市收入總額。然后,在計算地市上劃中央與自治區本級收入數額時,將這部分收入包括在內。
中央下劃地市收入與自治區本級下劃地市收入之和為上級下劃收入。上劃中央收入總額與中央下劃地市收入總額相抵,即為地市上劃中央收入凈額;上劃自治區本級收入總額與自治區本級下劃地市收入總額相抵即為地市上劃自治區本級收入凈額。上劃上級收入總額與上級下劃收入總額相抵,即劃上劃上級收入的凈額,據此按1:0.9的系數確定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基數。
在具體計算中央、自治區本級與地市收入劃轉和稅收返還基數的過程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1、上下劃收入的數字依據 上劃上級收入數字,按地市財政決算數計算;上級下劃收入的數字,按中央和自治區本級財政決算數計算;個別項目財政決算沒有反映的,按稅務部門決算報表數計算。在核定上劃上級收入時對其中屬于一次性的收入要作必要的扣除。
2、消費稅和增值稅的分解。首先,計算出1993年應轉入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收入總額。其次,測算按新稅制1992年應征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數額及其各自所占的比重。再次,根據消費稅與增值稅各自所占的比重來分解1993年消費稅和增值稅。計算方法是將消費稅和增值稅各自所占的比重與1993年轉入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總額相乘,即得1993年消費稅和增值稅的數額(不包括工商統一稅轉入部分).最后,將1993年工商統一稅按10%與55%分別加到消費稅和增值稅中,這樣便得到1993年各地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總額。
3、稅收返還基數的剔除。凡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增加的非正常收入,如清理“死欠”、收入混庫、轉移科目、搞“寅吃卯糧”,造假帳等增加的虛假收入,按財政部規定一律從1993年收入基數中扣除;同時相應扣減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基數。此外,對則政部在核定我區的財政決算時所作的其他有關收入剔除,自治區本級相應對等扣減地市的收入基數。在收入基數問題上,不搞小動作,不做手腳,不人為擴大基數。
4.幾項收入的處理。去年5月1日起商品零售環節提高兩個百分點增加的收入,因今年商品零售環節改征增值稅后稅負降低,這塊收入沒有了,所以從1993年的收入基數中扣除。服務行業中的工業性修理,城市公用企業中供應水、電、煤氣的企業,原來征收營業稅,稅制改革后,改征增值稅,由于數額很小,又缺乏具體數據資料,因此,對部分營業稅轉增值稅的數額不作計算。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卷煙產品稅比1991年增長部分我區上交中央40%,卷煙超計劃生產部分全部上交中央,這兩部分屬于中央的收入,全額包含在1993年地市收人數和地市上劃中央的收人數中,因此,也要從地市上劃中央收入數和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數中扣除。
5.稅收增長返還。1993年地市凈上劃上級收入,區本級按1:0.9的系數返還給地市,并以此作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基數。稅收返還數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照全國消費稅與增值稅之和比上年的平均增長率的 1:0.15系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增長0.15%.如果1994年以后凈上劃上級收入達不到上一年基數的,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稅收返還及稅收增長返還計算公式為:
1994年稅收返還數=1993年核定凈上劃上級收入0.9 ×(1十全國消費稅和增值稅增長%×0.15)
以后年度稅收返還數=上年稅收返還收入×(1+全國消費稅和增值稅增長%×0.15).
6、預算編制。實行分稅制后,預算編制辦法要作相應調整。自治區本級和地市都應當按照分稅制和稅制改革后的新口徑編報財政預算,不能隨意改變預算收支范圍。
自治區本級預算收入包括:自治區本級固定收入,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共享收入中自治區本級分享部分,中央對自治區的稅收返還收入,中央專項撥款和一般補助收入,地市財政按體制規定上解的收入,自治區本級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體制規定中央補助的收入。
自治區本級預算支出包括:自治區本級支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支出,按體制規定補助地市的支出,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專項撥款和一般補助的支出等。
地市預算收入包括地市固定收入,自治區本級與地市共事收入中地市分享的部分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的稅收返還收入,自治區本級專項撥款和一般補助收入,地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按體制規定自治區本級補助收入。
地市預算支出包括:地市各項支出,按體制規定上解自治區本級財政的支出。
7.預算資金調度
(1)自治區本級財政與原體制上解地市的資金調度關系。原體制上解的地市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稅收返還數大于地市原體制上解數,對這類地市擬采取原體制上解平時不再單獨上解自治區財政,全部用于抵頂自治區本級暫定的稅收返還,抵頂后的稅收返還差額由自治區則政均衡返還地市。另一種是稅收返還數小于地市原體制上解數,對這類地市采取先按核定的原體制上解數抵頂上級稅收返還數,然后將抵頂后的差額,按其占地市收入的比重,核定一個上解比例,隨入庫進度按核定比例上解自治區財政。按體制規定的專項補助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均衡撥付。
(2)自治區本級財政與原體制補助地市的資金調度關系。
對原體制補助的地市,根據中央對我區的稅收返還情況以及地市上劃上級收入情況,結合各地市應得稅收返還數額,確定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原體制規定的體制補助和專項補助由自治區本級財政均衡撥付。
五、配套改革和強化預算管理的政策措施
為了保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實施,必須按照與之相關的各項配套改革,并采取—些必要的政策措施,強化預算管理。
(一)同步進行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抓緊設立地方稅務機構。從1994年1月1日起,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稅收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利潤分配制度改革同步實施,各地、各部門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使新體制及時到位。為了加強地方稅收的征管工作,將該收的收入及時足額的收上來,在分稅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同步著手組建地方稅務機構。在組建過程中,要確保稅收工作的連續性。避免稅務隊伍波動,保證在機構變動中足額收稅。
(二)建立適應分稅制改革需要的地方國庫體系和稅收返還制度。根據分稅制分級財政體制的要求以及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相應要有一級國庫的原則,在執行國家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地方國庫體系,分別對各級地方財政負責。實行分稅制改革以后,地市財政支出有相當一部分要靠自治區本級財政稅收返還來安排。為此,要建立自治區本級對地市稅收返還制度,以保證地市財政支出的資金需要。
(三)改進預算編制辦法。實行分稅制以后,自治區本級財政對地市的稅收返還列自治區本級預算支出,地市相應列收入:地市財政對自治區本級的上解列地市預算支出,自治區本級相應列收入。改變目前自治區本級代編地市預算的做法,每年由自治區提前向地市提出編制預算的要求。地市編制預算后,報自治區財政再匯總成全區預算。
(四)推進地市縣分稅制改革。這次分稅制體制,自治區只對地市,各地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地市內部的財務分配作適當凋整后,制定對所屬縣市的財政管理體制。
(五)全方位強化預算管理。分稅制改革以后,必須進一步強化預算管理、增加透明度,減少主觀隨意性。
1、逐步強化分級預算管理。通過這次體制改革,調整了各級財力分配,仔級各部門應轉變理財觀念、理財方法,增強分級分稅、事權與財權結合的意識,進一步克服大推大攬,“吃大鍋飯”的狀況,分稅制以來,凡是要增加的支出,屬于哪一級的事權,就由哪一級來辦,屬于哪一級受益的,就由哪一級來開支;自治區各部門不得自行出臺使地市減收增支的政策措施,不得將該由地市縣承擔的支出攬由自治區承擔,也不得將該由自治區承擔的支出推給地市縣承擔;對一些不屬于財政支出范圍內的開支,以及一些可作為商品提供的經營性事業,要逐步從財政支出范圍中分離出來。今后,有關資金調撥以及財政資金的繳、撥,自治區一律只對地市。除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自治區財政只受理地市一級財政行文,對縣(市)及其以下的行文一律不予受理。
2、進一步加強對行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健全行政經費控制辦法,嚴格經費限額管理,同時,繼續鼓勵有條件的事業單位積極開展創收,解決經費不足,逐步實行全額預算管理向差額預算管理過渡,差額預算管理向自收自支過渡,自收自支管理向企業化管理過渡。通過制定先進的定員定額,嚴格核定經費包干指標,推行經費包干制,減少年中預算追加,強化預算約束。
——嚴格控制人員編制。為了促進政府職能轉變,配合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改革,改變行政經費過快增長的局面,減輕財政負擔,必須從嚴從緊控制人員編制。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的分配主要面向企業、面向生產第一級。
——加快公費醫療改革。公費醫療經費實行單位與個人和醫院掛鉤的辦法,推行醫療保險制度。逐步改變財政把公費醫療經費全部包攬下來的不合理做法。
——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過快增長。加強對小汽車等專控商品的控制,凡赤字市縣、財政補貼縣、發不出工資的縣一律不得用財政撥款買高檔小汽車。在社會集團購買力方面,反對盲目攀比,嚴禁超前消費。切實加強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改進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方式和手段。
——減少會議費支出。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凡由財政撥款安排的各種會議,主辦單位必須在年初提出會議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預算,年中一般不再追加。可開可不開的會堅決不開,能合并召開的會就不分別召開,堅持開短會,以節省會議經費開支。凡商業性與娛樂性的“節”和“會”等以擴大經營為目的的行為。財政一律不予撥款,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自理。
3、切實加強的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的預算管理。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精神,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辦法,逐步納入預算管理,防止財政收入變相流失。
4、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預算外資金要盡快納入法制化的軌道,抓緊制訂《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內,外收入要統一納入財政收支計劃。
5.搞好財政收入的平衡工作。在分稅制體制下,地市預算應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執行中出現的收支差額,自治區財政不予彌補,由地市自求平衡。對歷年出現的財政赤字,各地市要逐年消化,自治區財政一概不予彌補,也不從資金調度上加以照顧。
199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