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函[2002]109號
頒布時間:2002-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區局直屬征收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銷“死欠”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2]803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銷"死欠"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2]803號
頒布日期:20020909 實施日期:20020909 頒布單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以下簡稱《辦法》)下發后,一些地區反映在核銷死欠的執行過程中,有些具體問題需要總局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補充明確如下:
一、《辦法》第八條中"核銷死欠"的范圍除欠繳稅金及滯納金外,還包括欠繳的稅收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納稅人消亡后,稅務機關又查處應補繳稅款,且無可執行財產的,其無法追繳的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及沒收非法所得,應根據注銷工商和稅務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稱省)稅務機關確認核銷。
二、《辦法》中的"核銷死欠"僅指稅收會計在帳務處理上的核銷,是一種內部會計處理方法,并不是稅務機關放棄追繳稅款的權利。因此,省稅務機關不得直接對納稅人批復核銷稅款,對下級機關的核銷稅款批復文件也不得發給納稅人。
凡符合核銷條件的死欠稅款,一律報省稅務機關確認,不必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