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2]33號
頒布時間:2002-04-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信息中心、財務管理處:
自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恢復使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與稅務機關開具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核對辦法以來,我區認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要求,積極做好專用稅票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進一步加強對出口貨物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加強對出口貨物專用稅票數據上報工作的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加強專用稅票管理,是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防范出口騙稅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認真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出口貨物退稅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0]117號)精神,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以積極的態度認真開展工作。
二、各地(市)信息中心必須于2002年3月底前做好專用稅票開具的前期工作。在征管軟件中增加出口退稅專用稅票填開功能,并留有轉出數據接口,將出口退稅專用稅票納入征管系統統一管理。并負責專用稅票信息的傳輸、提供技術支持等工作。
三、各地(市)預繳稅款的征收部門于2002年4月1日起必須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生成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的電子信息。
四、區計財部門應做好對專用稅票的領用、保管、發放、核銷等工作。
五、每月十五日前,各地市征收機關應將上月開具并繳稅后的經計財部門核銷的專用稅票信息內容上報區國稅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應于二十日前將上月全區開具的所有專用稅票(包括分割單)的電子信息內容上傳給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
六、各地(市)必須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應指定一位局領導親自負責組織、協調。
每年年度區國稅局將對各地專用稅票開具及上報質量進行考評。
七、區國稅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負責信息使用后的情況反饋、工作協調。
八、各地在上報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與區局信息中心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