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3]57號
頒布時間:2003-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財政局、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重點工程項目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03]76號)精神,現就全區重點工程(包括光電工程、小水電工程和武警部隊工程等,下同)建設項目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自治區批準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凡經自治區計委下達投資通知的,同時抄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應征稅款。
二、中央和自治區批準建設的重點工程項目,自治區發展計劃委員會下達投資通知后,經自治區財政廳撥付的工程款項,其應征收的稅款由各級財政部門源泉控管,配合稅務機關將應征稅款及時征收入庫。
三、對建設工程在日常或竣工結算撥付工程款的同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供該工程稅收完稅憑證或復印件,對不能如實提供的施工單位,有關部門拒絕撥付工程款。
四、建設工程投資或撥款單位發現工程施工單位未解繳稅款,應及時通知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稽查征收各項稅款。稅務機關要主動了解并掌握工程建設情況,嚴格建設工程稅收的管理,建立部門協稅管理檔案。
五、各稅務征收機關要積極主動與當地發展計劃、財政部門聯系,爭取各部門的密切配合、協作,做好建筑工程稅收征管工作。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對自治區計委抄送的投資下達文件按機密件進行管理。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