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個[1994]97號
頒布時間:1994-11-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yè)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79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一、凡將企事業(yè)單位的全部或部分經營場所、場地以及房屋、設備、機器、機械、車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轉包、轉租)給公民個人(含引廠進店、聯(lián)購聯(lián)銷、信息員直銷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協(xié)議)向出包(租)方繳納一定數(shù)量費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經營,自主分配,自負盈虧,其承包,承租收入均應按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企業(yè)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yè)的,均應先按企業(yè)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對不具備企業(yè)條件的,按照《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yè)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其具體征收辦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承包承租者生產經營收入額按照稅務機關在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時認定或核定的銷售額為依據(jù),暫比照同行業(yè)集體企業(yè)利潤率,由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核定其征收率,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明年待市局調查研究后,全市再統(tǒng)一明確征收辦法。
三、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所得,按下列情況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yè)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規(guī)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4]089號文執(zhí)行。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企業(yè)經營成果歸其所有并對其實行查帳征收的,按照對企事業(yè)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及有關規(guī)定征稅。
3、對不建帳或雖然建立帳簿,但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區(qū)別不同行業(yè),按本文核定的征收率按月計征個人所得稅,年終不再匯算清繳。其應納稅款由出租(包)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征收率表附后)
4、對實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產經營收入額的確定以稅務機關在征收增值稅、營業(yè)稅時認定或核定的銷售額為依據(jù)。對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業(yè),其征收率可由區(qū)縣地方稅務局自行核定。
附件:“承包、承租個人所得稅征收收率表”。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包、承租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行 級 業(yè) 距 |
項目 |
月 生 產 經 營 收 入 額 | |||||
一級 |
二級 |
三級 |
四級 |
五級 |
|||
工 業(yè) |
金 額 |
1000元 -3000元 |
3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0000元以上-30000元 |
30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1.5 |
2.5 |
3.5 |
4.5 |
5.5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30 |
80 |
180 |
480 |
||
商 業(yè) |
金 額 |
800-2000元 |
2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
20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1 |
2 |
3 |
4 |
5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20 |
70 |
170 |
370 |
||
飲 食 業(yè) |
金 額 |
800元-2000元 |
2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0000元以上-20000元 |
20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2 |
3 |
4 |
5 |
6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20 |
70 |
170 |
370 |
||
服 務 業(yè) |
金 額 |
500元-1500元 |
1500元以上-3000元 |
3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0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2 |
3 |
4 |
5 |
6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15 |
45 |
95 |
175 |
||
修 理 修 配 業(yè) |
金 額 |
500元-1500元 |
1500元以上-3000元 |
3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10000元 |
10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2 |
3 |
5 |
5 |
6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15 |
45 |
95 |
175 |
娛樂業(yè) |
金額 |
500元-1500元 |
1500元以上-3000元 |
3000元以上-5000元 |
5000元以上-8000元 |
8000元以上 |
||
征收率(%) |
3 |
4 |
5 |
6 |
7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15 |
45 |
95 |
195 |
|||
建筑安裝業(yè) |
雙包工程 |
工程決算金額 |
2萬元以下 |
2萬元以上-5萬元 |
5萬元以上-10萬元 |
10萬元以上-30萬元 |
30萬元以上-50萬元 |
50萬元以上 |
征收率(%) |
0 |
0.2 |
0.4 |
0.6 |
1 |
1.5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40 |
140 |
340 |
1540 |
4040 | ||
單包工程 |
工程決算金額 |
1萬元以下 |
1萬元以上-5萬元 |
5萬元以上-10萬元 |
10萬元以上-20萬元 |
20萬元以上-30萬元 |
30萬元以上 | |
征收率(%) |
0 |
1 |
2 |
3 |
4 |
5 | ||
速算扣除數(shù) |
0 |
100 |
600 |
1600 |
3600 |
6600 | ||
交通運輸業(yè) |
收費標準(輛) |
1.6公里-2元/公里 |
1元/公里-1.4元/公 |
|||||
核定承包收入 |
2500元 |
2000元 |
||||||
征收率(%) |
3 |
3 |
||||||
應納稅額 |
75元 |
60元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yè)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4]17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目前實行承包(租)經營的形式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須作出具體規(guī)定。經我們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一、企業(yè)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yè)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yè)所得稅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yè)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xié)議)規(guī)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只向發(fā)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yè)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企業(yè)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yōu)閭€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三、企業(yè)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