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征[1993]800號
頒布時間:1993-12-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對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營業執照戶,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1.對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營業執照戶,一律換(核)發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2.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的“經營期限”一欄須與臨時營業執照的有效期一致;
3.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超過“經營期限”自動作廢,納稅人不再辦理注銷登記,由各分局自行注銷,在“納稅戶基本情況報表中也不再進行統計。
以上通知望各分局認真執行,加強對持有臨時營業執照戶的征收管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