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目前,對于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征收所得稅的辦法不夠一致,有的比照集體企業征收工商所得稅;有的按照國營企業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特別是國務院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后,原來按照工商所得稅征稅的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已失去稅法依據。為了統一征稅規定,現對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征收國營企業所得稅明確如下:
一、實行獨立核算的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包括行政、事業單位、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主管部門、公司所屬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應依照本規定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
1、凡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財政不再核撥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按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稅。
2、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獨立核算企業,按照實現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企業實現的利潤抵頂事業費的,除同級財政部門核定抵作事業費撥款的部分免征所得稅外,其抵頂后的余額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3、軍隊所屬實行企業化經營的獨立核算單位(公司、企業),屬于對外經營性質的,按其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稅。
4、預算外各種形式的貿易公司、貿易中心、服務公司、科技開發公司、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以及其他服務性的企業等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按其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稅。
5、對經國家批準以企業主管部門、公司以及事業主管部門實行各種包干辦法的,其所屬納入包干范圍之內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暫不征收所得稅;實行包干辦法后,其(包括所屬單位)新成立的獨立核算企業和經營單位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二、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所得稅。
三、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開辦初期或事業單位向企業化過渡期間,納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按照《條例》規定的批準權限,可酌情給予定期減稅、免稅照顧,需要統一減稅免稅的,由財政部確定。
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減免稅范圍,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的規定辦理。
過去經批準限期減稅、免稅的,期滿后即按本規定征收所得稅。
大中小學、中專、技校所屬校辦工廠,暫免征收所得稅;但學校與外單位和個人聯營,以及學校將校辦工廠轉租給外單位經營或承包給個人經營,均應照章征稅。
勘察、設計單位暫免征收所得稅。
四、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不論經營狀況如何,應按期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五、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繳納所得稅,一律就地繳入地方金庫。(注解: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關于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按預算級次繳庫的通知》規定:"預算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繳納的所得稅,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分別繳入中央金庫的地方金庫。")
六、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按照國家規定的現行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七、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一九八五年應征所得稅的預算外企業和經營單位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