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一[1994]24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對外分局:
現將財政部(93)財會宇第83號《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
1994年1月17日
關于印發企業執行新稅收條例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93)財會字第83號
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和促進財稅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相應的會計處理規定,現隨文附發。請轉知所屬企業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件:一、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二、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三、關于營業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二:
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交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稅款。受托方按應和稅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采購”、“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交消費稅。
2、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稅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生產企業,應在計算消費稅時,按應交消費稅額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應稅消費品出口收到外貿企業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將應稅消費品出口后,收到稅務部門退回生產企業交納的消費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付帳款”科目。將此項稅金退還生產企業時,借記“應付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借記“應收帳款——應收生產企業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生產企業退還的稅款,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2)企業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其交納的消費稅應按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自營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外貿企業,應在應稅消費品報關出口后申請出口退稅時,借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貸記“商品銷售成本”科目。實際收到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回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出口退稅”科目。發生退關或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附件三:
關于營業稅會計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企業交納的營業稅,通過“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進行核算。
二、企業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金融保險企業、旅游飲食服務企業、郵電通信企業、民用航空企業、農業企業)、“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運稅金及附加”(交通運輸企業)、“運輸稅金及附加”(鐵路運輸企業)、“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施工企業)、“營業成本”(外經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上交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金融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發放貸款,收到委托貸款利息,借記“銀行存款”或有關企業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應付委托貸款利息”科目;計算代扣的營業稅,借記“應付帳款——應付委托貸款利息”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代交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財政性存款”等科目。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轉包或分包形式的,由總承包人代扣代交營業稅。總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項,應根據應付給分包單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計算代扣營業稅,借記“應付帳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代交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企業銷售不動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記入固定資產清理科目,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房屋不動產所交納營業稅的核算,按本規定第二條進行會計處理)。交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五、企業銷售無形資產,按銷售額計算的營業稅記入其他業務支出等科目,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保險企業)、“營業成本”(外經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交納營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