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2001]156號
頒布時間:2001-11-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自治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地方稅收的減稅、免稅管理,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映給自治區地稅局。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收減免稅管理試行辦法
為了加強地方稅收的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減免稅的報批范圍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及其稅務主管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征地方稅收和允許給予減免地方稅的,屬于減免稅的報批范圍。
對符合規定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減免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執行。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納稅人不準自行減免稅。
二、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企業的基本情況、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等;
(二)財務會計報表;
(三)工商執照相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截止日期原則上為次年2月底。
三、減免稅審批要求
(一)審批減免稅必須以國家稅收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審核、審批減免稅要依法秉公辦理,既不得越權減免稅,也不得不按規定給予減免稅,更不得以權謀私。
(三)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手續完備,所需資料齊全。
(四)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或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請示后,應于1個月內按程序上報或批復。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或下級稅務機關。
(五)減免稅實行按年審批制度。超過1年以上的減免稅應分年度進行審批。
四、減免稅審批權限
(一)凡地方稅稅收法規中規定無限期免征稅收的,由市、縣稅務機關審核認定。
(二)地方稅稅收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免稅(土地使用稅除外)優惠的,由市、縣稅務機關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審批。批文抄送自治區財政廳。
(三)對照顧和鼓勵性的減免稅,以及欠稅期限在3年以上需要給予減免稅的,由市、縣稅務機關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中明確規定由財政和稅務部門審批的減免稅收,由市、縣稅務機關上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審批。
五、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納稅人按規定提出減免稅申請,并填報“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附表1),通過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程序逐級上報,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后,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后按審批權限逐級上報或審批。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請示后,要及時辦理。自治區地稅局對大額減免稅的審批實行集體審核制度。區局受理的符合政策規定的5萬元(含5萬元)以下的減免稅,由稅政管理處初審、政策法規處復核、主管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對超過5萬元的減免稅事項,由減免稅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六、減免稅監督管理
納稅人享受的減免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用途和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
(一)經批準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對納稅人享受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應及時提請原審批機關決定停止享受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準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對越權減免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免稅臺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年限、金額、用途等,并在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地稅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批件統計表”(附表2)。
八、本辦法所稱主管稅務機關是指納稅人所在地的縣及縣以上地方稅務局。
九、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試行。
附表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略)
附表2:減免稅批件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