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2001]134號
頒布時間:2001-09-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大案要案報告制度(試行)》,即時掌握重大案件查處情況,加強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的通知》精神,現將實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區局督辦的案件主要包括: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等上級機關、上級領導批辦的案件;區局領導批辦的案件;在全自治區或全區各市、縣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區局認為需要督辦的其他案件。
對各地稅務機關查辦的案件,區局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查處需要進行督辦。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辦理涉及其他地區的重大案件,可以報請區局督辦。
二、對決定督辦的案件,區局(稽查局)向案發地區市、縣地稅局發出《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相關地區接函后應當迅速確定主管領導和承辦單位,制定查處方案,主管領導要親自指揮或參加查處工作,承辦單位及承辦人員根據上級部署和查處方案迅速開展工作并按照督辦函確定的時限填報《督辦案件情況報告表》,報告案件情況及查處進展情況。
三、請各市縣地稅局高度重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工作,查處督辦案件必須層層落實責任,責任到人。各級地稅局一把手負領導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責任,承辦人員根據各自分工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對發現重大稅收違法行為或線索不依法及時查處,不按規定向區局報告案情或隱瞞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規定時限完成查處工作,或故意拖延不辦而貽誤查處工作的,對主管稅務局和承辦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給查處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管領導和承辦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主管領導和承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影響督辦案件的查處工作,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迅速準確完成督辦案件查處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
四、區局稽查局負責案件的具體督辦工作。為了切實加強對督辦案件的指導、協調,區局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前往案發地區督促檢查,或選派人員參與辦案,必要時要求主管領導來區局匯報。
五、銀川、石嘴山、吳忠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通知制定本地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制度,并報自治區地稅局(稽查局)備案。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函(格式)(略)
2、督辦案件情況報告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