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發[2001]223號
頒布時間:2001-03-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紅十字會:
為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此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十項:
(一)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助活動。
(二)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三)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四)中國造血干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五)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六)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七)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八)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九)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十)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鑒于現階段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機構管理體制多元化的情況,為使接受的捐贈真正用于發展紅十字事業,維護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對受贈者、轉贈者的資格認定為:
(一)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準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準)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三、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的紅十字會的財務專用印章。
四、為增強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協調及救助能力,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將接受的捐贈資金(不包括實物部分),按10%的比例逐筆上交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上交資金全部用于“紅十字事業”。
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對違反本辦法,騙取所得稅稅前扣除或偽造捐贈票據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