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函[2001]110號
頒布時間:2001-07-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及相關材料報送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1]5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領導,認真統計本轄區內發生的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施辦法》,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完善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寧地稅政發[2000]314號)要求,準確、及時地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二、銀川、石嘴山、吳忠市地方稅務局在報送每年度下半年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的同時,還應報送本轄區年度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統計分析報告,認真分析、研究和總結本年度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提出改進意見。統計分析報告應包括《實施辦法》中第六條所要求的內容。
三、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對轄區內發生的《實施辦法》第七條所列有關稅務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報送復議申請書、復議受理通知書、答辯書、復議決定書以及在復議過程中撤回復議申請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等;對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及其它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當向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報送起訴狀、答辯狀、裁定書或判決書,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因和結果的報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及相關材料報送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