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財(稅)發[2000]599號
頒布時間:2000-09-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中明確規定:“各地區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1994年以來,我區為了吸引區外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鼓勵企業間的合作,相繼出臺了一些扶持企業的“先征后返”等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對吸引國內外投資,推動我區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2號文件精神,在權限內做好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賦予民族地區的稅收管理權限,經研究,并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治區1994年以來制定的各類稅收先征后返政策,從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確定的地方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資源稅、農業各稅等地方稅收的先征后返政策,在權限內改按稅收減免政策執行,審批程序按減免稅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于確需財政扶持的領域,應預算中相應安排,通過財政支出渠道予以解決。
四、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免稅收項目以外,對某些屬于地方財政收入需要從稅收上給予減免照顧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權限內決定,各地市縣、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擅自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已做出的決定一律無效。
五、各級財稅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積極主動加以落實,并嚴格按照稅收管理權限,認真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