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發[2001]137號
頒布時間:2001-10-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的通知》(寧政發[2001]30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寧政辦發[2001]52號)的有關精神,凡外省區在我區依法設立的投資企業,其投資額占總投資30%以上,且投資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經自治區經協部門認定后,領取《東西合作認證書》,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投資新辦自治區鼓勵和允許類工業生產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5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南部山區八縣及陶樂縣投資新辦自治區鼓勵和允許類工業生產型企業,自獲利年度起,7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3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投資新辦農、林、牧、漁及其加工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7年,免稅期滿后,3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南部山區八縣及陶樂縣進行農、林、牧、漁及其加工項目,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8年,免稅期滿后,2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投資新辦交通、能源、水利、環保、資源開發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6年,免稅期滿后,4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一、二條減免稅優惠后,還可增加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的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五、凡來本自治區獨資、合資、合作興辦第三產業,4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3年內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房地產開發業、餐飲業、娛樂業除外。
六、上述優惠政策從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東西合作工程”的政策規定》(寧政發[1996]48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