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檢[1995]505號
頒布時間:1995-0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2]23號文件規定,市局統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稽查臂章。為了做好稽查臂章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稽查臂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稽查臂章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單位要認真做好稽查臂章的管理和發放工作,按照《關于稅務稽查臂章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發放范圍。
2、各單位按照現有從事稅務稽查的人數,填寫《稽查臂章發放登記表》,于1995年11月30日前報市局稅務檢查處。市局稅務檢查處將登記表統計的人數切號發放,由各單位進行編號后,下放給稽查人員,并將發放情況,造冊登記,報市局備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稽查臂章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2]123文件規定,市局統一制作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稽查臂章。現就稽查臂章的發放、使用、管理等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本市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履行稅務稽查任務的稽查人員,需配發稽查臂章。具體發放范圍:市局稅務檢查處、市局直屬稽查分局和各區、縣局稅務檢查科、稽查所的干部。
2、稽查臂章應嚴格限于稅務稽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使用。
3、稅務稽查人員每人發放稽查臂章一枚。稽查臂章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他人。
4、稽查臂章持有人應妥善保管臂章,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市局,按規定辦理補發手續。
5、稽查臂章持有人調離稅務機關或因換崗而不符合發放范圍時,應將臂章交還市局。
6、各單位應將臂章發放情況按臂章編號,造冊登記,報市局備案。
7、此規定從1995年11月1日起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