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檢[1995]90號
頒布時間:1995-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地方稅務系統的具體情況,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 ,請依照執行。“稅務檢查專用證明”的式樣待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后另行印發。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行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檢查證管理暫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檢查證(以下簡稱稅務檢查證)是稅務機關執法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法定專用公務憑證。
三、本市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履行稅務檢查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核發稅務檢查證。具體發放范圍是:市局各業務處室干部,稽查大隊干部,各區、縣局業務科、稅務所、稽查隊干部,市局直屬分局業務部門的干部,以及地稅系統副處級上領導干部 .四、稅務檢查人員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稅務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執行職務,稅務檢查證不得代替工作證使用。
五、稅務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六、遇有必要,稅務檢查人員可憑稅務檢查證邀請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等有關部門協助工作。
七、稅務檢查人員檢查金融、軍工、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和跨管轄行政區域納稅人時,除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外,還應出示“稅務檢查專用證明”;檢查納稅人存款帳戶時,除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外,還應出示“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許可證明”。
八、稅務檢查證只限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偽造、轉借、轉讓和撕毀。
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稅務檢查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報告市局,并登報聲明作廢,經批準后,方可重新申請補發新證。
十、稅務人員調離稅務機關或因換崗而不符合發放范圍時,應將稅務檢查證交回市局。
十一、稅務檢查證須經市局加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章后方為有效。
十二、稅務檢查證的使用期限為五年。
十三、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檢查證,由市局統一制作、發放和管理。
十四、稅務檢查證證號由市局統一編號。
十五、本辦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