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計發[1994]11號
頒布時間:1994-09-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稅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77號“關于提支代征手續費問題的通知”和省財政廳[1994]晉財預字第126號“關于征收機關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續費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代扣、代收手續費只適用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其提取比例為代扣、代收稅款的2%。
二、對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征收管理工作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征或代扣稅款的,原來有關代征手續費的提支規定仍然繼續執行。即:1、車船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仍可按其實際收入全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提取代征手續費。
2、如果上述手續費不夠開支,其不足部分,各地一律從實際代征的工商各稅稅款中在百分之五的范圍內提取。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