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4]20號
頒布時間:1994-12-0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理順機構分設后發票管理的有關享宜,現將幾個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新的發票監制章 啟用后,用原監制章 印制的發票,原則上可過渡使用到1995年6月底為止。考慮到全省各地印制數量不等的原因,為避免造成浪費,到1995年6月底止仍未使用完的,加蓋查驗章 后可繼續使用。
二、凡屬國稅局管理的納稅人所需的各種票據(包括內部福利等機構所需的票據),如涉外企業、“增營”兼有或“增所”兼有的城鄉集貿市場納稅人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其他屬國稅局管理的納稅人,所需的各種發票、收據、憑證及其他稅務證件,統一由國稅局負責印制、發放、管理。
對屬因機構分設已調地稅局工作的同志所帶走的屬國稅局管理的各種票據,由國稅局統一收回,否則,按廢票處理。
三、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有國稅發150號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 (一)至(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確需開具專用發票的,所領購的專用發票由稅務所代為管理,并代開。代開時,可預征稅款,按月統算。稅務所應建立代管代開制度。
四、改變“中國人民銀行特種發票”的管理方法。經征得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的同意,其統一印制、發放、管理的“中國人民銀行特種發票”,將由省國稅局統一收回并負責印制、發放、管理,由各地、市統一到省局購領。票頭改為“山西省銷售金銀首飾特種發票”。此發票適用于一切銷售、生產、加工、批發及維修金銀首飾的單位和個人。
新的《特種發票》使用后,原有《中國人民銀行特種發票》一律作廢。各經銷單位和銀行結存的票據,在清點后編制清冊,通過人行逐級上交,由省人行將全部票據交省國稅局。不按本通知繳銷或繼續使用舊特種發票、其他票據的,按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
五、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使用全省統一的《山西省××市(縣)服務業統一發票》。
六、對未經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私自印制屬國家稅務局管理范圍發票的承印廠家,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要責令其限期糾正,收回其非法印制的發票,并按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拒不糾正者,由當地國家稅務機關收回其底紋紙,并報告省局,省局將停供其底紋紙,取消其承印發票資格。
七、關于跨市、縣使用普通發票問題。在我省境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使用發票的,屬固定業戶,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可持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供應的發票,經經營地稅務機關查驗后,準予使用;未持有《固定工商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的固定業戶以及非固定業戶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需使用發票的,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在其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時,經營地稅務機關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對不能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的,需要發票時,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填開發票,經營地稅務機關在為其開具發票的同時,一并征收稅款。
省際毗領市縣之間是否允許跨省開具發票,由地、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八、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但如果消費者索要發票,則不得拒開。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報告省局。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