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5]12號
頒布時間:1995-0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近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晉政辦函[1994]106號)《關于清查注銷軍隊煤礦營業執照的通知》根據這一通知精神,現就清查軍隊煤礦涉稅事項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和解放軍總后勤部規定“從1994年3月20日起,軍隊在山西省內原辦所有煤焦生產經營企業的招牌、印信、執照、銀行帳戶、帳號及在鐵路發煤焦戶頭等,一律注銷”。鑒于此,各地稅務局要按照軍地雙方簽字的《關于山西省境內軍隊煤礦交接情況核實報告》所確定的企業名冊,逐一進行清查,摸清情況,造冊登記,逐個落實。企業名冊各地可向當地軍礦接收領導組稠工商部門了解。
二、各級稅務機關在辦理軍隊企業變更或注銷登記時,要按照《稅務登記規程》的要求審核或收回稅務登記等各類證件,收回發票,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對逾期不辦理的,要嚴格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理。并以公告形式注銷稅務登記證、發票等證件,以免引起民事、經濟糾紛。
各地接通知后,要將清查工作與組織收入工作結合起來,合理安排,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