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計字[1994]25號
頒布時間:1994-11-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為了適應“分稅制”和分設中央與地方兩套稅務機構的需要,加強稅收票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了全國統一的稅收票證式樣共21種。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07號及國稅計發[1994]33號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國稅工作的具體情況,將我省適用的19種稅票式樣(見附件)檢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稅收票證的印制除印花稅票、出口產品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產品完稅分割單、車船稅標志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外,其余稅票均由省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
二、新舊稅票相比的變化之處
1、取消“稅收繳款書(固定比例分成專用)”,相應擴大“稅收繳款書”的適用范圍,即征收、匯解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時,均統一使用稅收繳款書。
2、定額完稅證面額種類由六種縮減為四種,新票的面額分別為壹元、伍元、拾元、貳拾元,根據“當日有效,隔日作廢”的原則,相應取消舊票面欄目的納稅人名稱和納稅品目所收款項全額以“增值稅”科目入庫。
3、原“自收稅款退稅憑證”及“印花稅票收據”相應改為“小額稅款退稅憑證”及“印花稅票銷售憑證”。
4、原稅票的“收入機關”改為“征收機關”,“實繳稅額”改為“實繳金額”。
5、增設“納稅保證金收據”,由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填開。
6、省局印制的所有稅票各聯(定額完稅證在收據聯)右上角字號上方均印有直徑為1cm的圓形標記,圓線內為“國”字,字體為2號正楷,標記顏色與各聯本色相同。
7、稅收票證監制章 式樣全國統一,套印位置見附件中的票樣說明。
三、新票的啟用和現行稅票的處理
1、省局根據檢發的票樣,印制了新的稅收繳款書,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啟用。由于新舊稅收繳款書在格式內容、聯次用途上基本相同,為減少損失,舊的稅收繳款書可繼續使用。
2、新的“出口產品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產品完稅分割單”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啟用,舊的“出口產品稅收專用繳款書”、“出口產品完稅分割單”同時停用。停用票證的繳銷、銷毀等事宜省局將另行通知。
3、現行的教育費附加專用繳款憑證可用至一九九五年底,到期仍未用完的,由縣以上(含縣)國家稅務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集中造冊銷毀。
4、“稅收繳款書(固定比例分成專用)”、“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專用繳款書”、“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專用繳款書”及一九九四年“車船稅標志”等稅票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用。結存稅票由縣以上(含縣)國稅局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前集中造冊銷毀。
5、其余稅票。印制新票時一律采用新的式樣,現行稅票因同新稅票式樣基本相同,可繼續使用。
附件:稅收票證統一式樣及其說明(共19種)(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