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流發[1994]39號
頒布時間:1994-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省局曾以(1993)30號明傳電報轉發執行在案,近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第0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另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的征稅問題補充如下: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具體操作方法,在具體執行中,應嚴格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由企業填寫退稅申請書并附繳款書或完稅憑證的復印件。
(2)稅務所審核簽注意見,由縣以上稅務機關辦理退庫手續。
(3)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稅收會統核算按月統計逐級上報實際返還退稅情況。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