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中企字[1993]9號
頒布時間:1993-12-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稅務局
各地(市)、縣財政局、稅務局、國庫、企事業單位:
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制發《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補充如下,請各級財政、稅務、國庫部門和中央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中企駐廠員機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對中央預算收入繳納、劃解實行對帳辦法,是財政部賦予中企駐廠員機構的一項新的工作職能任務,各中企駐廠員機構要認真負責,持積極態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來抓,按照“辦法”中規定時間進行認真核對,發現有混庫問題,應以公函通知征收機關、國庫和繳款單位予以更正。各級征收機關、分支金庫、繳款單位要積極配合中企駐廠員機構做好此項工作,以確保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準確足額入庫。
二、各級征收機關、國庫和企業、事業單位要嚴格劃分預算繳款級次科目,正確區分中央和地方預算收入,實行互相制約,互相監督的繳款制度,不論何方出現繳庫和劃解差錯,都要及時提出更正。特別是企事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負責地核實繳納稅費憑證,發現征收機關填制繳款書預算級次、收款機關有誤時,應及時提出更正,保證準確入庫。
三、凡是中央企業單位(包括全民、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和事業單位所辦全民、集體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每月終了后七日內,中央事業單位(全額、差額預算管理單位)每季終了后七日內,分別將當月、當季繳納的稅費(包括屬于地方預算收入的稅費)對帳表(由省中企處制發)和繳款憑證影印件,按管轄隸屬關系報送當地中企駐廠員機構。由省級企事業主管部門集中統繳庫的繳款書和對帳表,直接報送省中企處。
四、對于對帳中發現征收機關設置過渡帳戶、銀行占壓庫款和繳款、劃庫、報解預算級次科目差錯等問題,中企駐廠員機構統一使用“繳款更正書”通知征收機關或銀行或國庫,予以更正、征收機關或國庫或銀行接到中企駐廠員機構“繳款更正書”后,要立即按現行辦法辦理更正手續。中企駐廠員機構使用的“繳款更正書”由省中企處統一制發。
五、中央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仍按管轄隸屬關系,由企業所在地中企處、組負責核對。
六、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從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份起執行。對今年全年中央預算收入繳庫情況,各中企駐廠員機構要在審查企事業年度決算中,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進行認真清理核對,并將清理核對結果編制對帳匯總表,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十日前報省中企處。
山西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