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5]15號
頒布時間:1995-04-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工商銀行(分)支行、省轄市屬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加強現金稅款的管理,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群眾納稅,實現稅收源泉控制,加快金融社會化服務進程,經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與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研究決定,從1995年起,全省各地工商銀行部門可為國稅部門代征代繳個體經營戶稅款。為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業務的服務范圍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服務的個體經營戶須符合以下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2、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3、實行定期定額的征稅方式;4、在工商銀行儲蓄所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凡符合以上條件的個體經營戶均可向所在地工商銀行儲蓄所申請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服務。
二、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業務的程序和注意事項
1、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服務業務須在縣市工商銀行與國家稅務局雙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雙方同意,須簽定委托代征代繳稅款協議(見工商銀行為稅務部門代征代繳個體經營戶稅款協議式樣),稅務機關為工商銀行核發代征代繳稅款證書,明確委托事宜及雙方責任。
2、各地國稅部門要與工商銀行加強協作,幫助個體經營戶申請服務,個體經營戶向工商銀行申請后,由工商銀行統一報國稅機關批準,方可開展代征代繳稅款業務。
各地結合實際,也可指定個體經營戶到稅務機關指定的儲蓄所辦理稅款結算事宜。
3、對批準辦理代繳稅款的個體經營戶,由國稅機關登記造冊,送達工商銀行儲蓄所,同時提供稅金分戶定額表和空白稅票,由工商銀行儲蓄所逐戶填開稅收完稅證,并使用稅收繳款書按期劃入國庫,按月向國稅機關辦理票款結報手續。
4、個體經營戶稅款由工商銀行代征代繳后,仍要按期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完稅憑證可直接向儲蓄所索取。
5、具體征管事宜,由各地國稅局和工商銀行協商辦理。
三、幾點要求:
1、認真理解開辦代征代繳稅款的意義,加強這項工作的宣傳。
工商銀行為國稅部門開展代征代繳個體經營戶稅款服務,對于個體經營戶及時繳納稅款,減少現金流通,擴展金融社會化服務,推進稅收征管改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集方便納稅與及時收稅為一體的社會活動,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工商銀行和國稅部門要通力合作,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工作,使廣大個體經營戶懂得這種服務的有利之處,主動申請代征代繳稅款服務。
2、認真貫徹稅收政策與儲蓄政策工商銀行為國稅部門辦理個體經營戶代征代繳稅款業務,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工商銀行與國稅部門要密切配合,認真貫徹稅收和儲蓄政策,既要堅持儲蓄自愿的原則,又要保證國家稅款不流失,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積極穩妥地組織推行個體經營戶代征代繳業務,各地可選擇1-2個單位、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推廣,條件成熟的地方,也可加快試點步伐,保證代征代繳業務的順利開展。
3、明確分工,嚴格管理工商銀行與國稅部門要共同組織動員個體經營戶申請開辦代征代繳稅款服務。國稅部門按時向工行代理網點提供應有資料。工商銀行嚴格按照國稅機關的規定代征代繳稅款。同時要確定專人,嚴格管理稅票,確保不出問題。建立健全代征代繳業務帳務核算手續及事后監督管理制度,將此項業務納入儲蓄業務管理體系,確保稅款按時劃解,帳務核算準確。
4、堅持報告制度,加強信息反饋由于這是一項新業務,各地要開動腦筋,提出具體實施辦法,建立有關制度,大膽嘗試,積極探索,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推廣,同時堅持報告制度,將工作中的新辦法、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反饋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工商銀行,以便總結經驗,推動全省工作。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中國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